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于鑒定結論么
事故責任認定書屬于
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何種刑事訴訟證據,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屬于鑒定意見。持此種觀點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具有專業知識的交通警察結合其專業知識,并根據現場勘驗情況及其他證據得出來的結論,具有專業性。第二種觀點認為屬于書證。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于何種證據
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何種刑事訴訟證據,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屬于鑒定意見。持此種觀點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具有專業知識的交通警察結合其專業知賣叢識,并根據現場勘驗情況及其他證昌配清據得出來的結論,具有專業性。這一觀點主要被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接受,交通警察在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時,認定書中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欄中直接寫明“鑒定意見”,且在對涉嫌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險駕駛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交通事故認定書也放在鑒定意見中。
第二種觀點認為屬于書證。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的有關事實,屬于公文書證,與其他書證相比證明力更強。大部分公訴人持此觀點,在審查案件事實時會以審查書證的方式來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但為了避免引起爭議,在移送起訴時起訴書中沒有將其放入書證中,而是在鑒定意見后作為證據單列出來。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刑事證據種類分析
1.從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制作主體分析
交通事故認定書制作主體不具有鑒定人資質。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只能由公耐前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特定人員作出。特定人員必須是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獲得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證書的交通警察。雖然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通警察具有一定的專業性,但并不能以此認定其為鑒定人。鑒定人必須是具有法定資格并依法登記、在一定的鑒定組機構中從事鑒定業務的人員。
2.從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分析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不同于鑒定意見的內容。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部分:(1)基本情況;(2)事故發生經過;(3)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司法實踐中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證據性質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認為屬于鑒定意見,而另一種則認為屬于書證,更多人偏向于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于書證。當然,在社會生活中,我們會遇到更復雜的情況,這時候可以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什么證據種類
法律分析:第一種觀點,道路交通事故責散豎任認定是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行政可訴性,屬于行政訴訟司法審兆瞎查的范圍。這是目前較有影響的觀點。第二種觀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責任認定書是行政文書。第三種觀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應根據交通事故的性質而定:如果是一般輕微的交通事故,則是行政責任認定;如果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沖猜大,則具有刑事責任認定的性質。第四種觀點,交通事故責任的“責任”是因果關系和因果關系中“原因力”的大小,不是法律責任,而是確定法律責任的前提和依據,本身并不等同于法律責任中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一種行政證明行為,不具有行政可訴性。第五種觀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鑒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相反的證據或者足以推翻其結論的理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當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什么證據,在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各自的主張分別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如何區分交通事故認定書與鑒定結論
二者區別如下: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作出者是公安交警部門,它是由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承辦人僅是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承辦人而已。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通過現場勘察、調查伍橘輪情況并根據有腔信有關檢驗、鑒定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雙方的責任認定;而鑒定結論則是有關部門在處理案件就某一方面的專業問題需要專業機關給出專業的意見時,委托或指派相關的專業鑒定部門作出的專業意見。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伍慶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鑒定結論相同嗎
法律主觀: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屬于鑒定結論。根據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的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是鑒定結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爛鏈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源毀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雹歷備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否是證據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證據。但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使用要注意以下問題:
1、當事人雙方就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不可以申請復議,但是可以申請復核;
2、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不等于民事賠償責任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該屬于技術鑒定結論范疇,屬于一種證據。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應該根據案件實際認真審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審慎決定是否采信該事故責任認定,而不能盲目迷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權威性、公正性。這樣,一方面可以及時給當事人提供公正的救濟,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庭審陷于被動,同時也可以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一、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1、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2、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3、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4、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5、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二、輕傷證據不足該如何判決
1、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結案。對原來認為“證據不足”的輕傷害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終結后,應出具偵查終結報告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并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在雙核扒方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雙方當事人各自向公安機關改源昌寫出調解申請書,在此基礎上,公安機關可以組織調解結案。這樣便于穩定雙方情緒,及時化解矛盾;
2、由被害人提起自訴。對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且公安機關一時又不能說服雙方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一般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公安機關偵查后裂蘆認為傷害證據仍然不足,或難以查清,或公安機關不認為是犯罪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
3、對特殊案件實行“有限公訴”。即對符合上述一般公訴條件,案情復雜、社會影響或危害較大、公安機關已對被告人采取了強制措施、可以判處刑罰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該將案件盡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證據嗎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該屬于技術鑒定結論范疇,屬于一種證據。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應該根據案件實際認真審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審慎決定是否采信該事故責任認定,而不能盲目迷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權威性、公正性。這樣,一方面可以及時給當事人提供公正的救濟,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庭審陷于被動,同時也可以提高訴裂蘆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公安機關作為我國交通管理機關,其按規定對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是與其行政管理職能密切聯系的,而責任認定本身是一種評價行為,與鑒定、評估等一樣,是以評價者的專業技術為基礎,以居中者的身份,通過技術手段對事物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是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后,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法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鑒定結論,責任認定行為與技術鑒定行為具有相同的特征改源昌。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一、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1、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2、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3、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4、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5、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二、輕傷證據不足該如何判決
1、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結案。對原來認為“證據不足”的輕傷害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終結后,應出具偵查終結報告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并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雙方當事人各自向公安機關寫出調解申請書,在此基礎上,公安機關可以組織調解結案。這樣便于穩定雙方情緒,及時化解矛盾;
2、由被害人提起自訴。對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且公安機關一時又不能說服雙方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一般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公安機關偵查后認為傷害證據仍然不足,或難以查清,或公安機關不認為是犯罪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
3、對特殊案件實行“有限公訴”。即對符合上述一般公訴條件,案情復雜、社會影響或危害較大、公安機關已對被告人采取了強制措施、核扒可以判處刑罰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該將案件盡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什么行為
律師解答交通管理部門對于交腔脊穗通事故出具責任認定書的行為屬于鑒定行為的范疇,不屬于行政行為。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法律依野鏈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伍卜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