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事實收錢犯罪嗎(虛構事實算犯罪嗎)
以找工作名義收錢為詐騙罪嗎
如果本身就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情節,是有可能構成詐騙罪的。
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包括如下方面:
1、欺騙行為。欺騙行為的內容是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F實生活中,詐騙罪的欺騙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有語言欺騙也有文字欺騙等。
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欺騙行為必須使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即使受騙者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騙行為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認識錯誤必須是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
2、使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處分財產的具體表現通常有直接交付財產、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承諾免除行為人的債務等。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宜認定為詐騙罪;
3、行為人或者第三者獲得財產。欺騙行為使對方處分財產后,行為人或第三者獲得財產。獲得財產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積極財產的增加,如將被害人的財物轉移為行為人或第三者占有,或者獲得債權等財產性利益;二是消極財產的減少,如使對方免除或者減少行為人或第三者的債務;
4、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我國刑法要求詐騙罪的既遂情形是欺騙行為導致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或者導致發生了財產損失的緊迫危險。其中的被害人不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單位與國家。比如,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成立詐騙罪;
5、責任形式。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同時,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綜上所述,建議您盡快報警處理。建議您盡快委托律師,代替您與辦案機關溝通,了解辦案機關態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虛構事實投資是詐騙嗎
法律分析:虛構投資事實,實際上沒有投資該項目,是詐騙的法律條件之一,但不是全部,是否構成犯罪還要考察其他條件。
詐騙罪有四個必備條件:第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第二、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第三、導致對方產生錯誤認識;第四、對方基于錯誤認識交出錢財。由此可知,虛構投資事實和項目是詐騙罪的一個條件,如果同時符合另外三個條件,就構成詐騙罪,就有可能被立案偵查、追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相反,如果只有虛構投資的事實,對方沒有因此把將錢財交給嫌疑人,就不構成詐騙,就不構成詐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虛構事實詐騙他人錢財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虛構投資事實,實際上沒有投資該項目,是詐騙的法律條件之一,但不是全部,是否構成犯罪還要考察其他條件。
詐騙罪有四個必備條件:第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第二、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第三、導致對方產生錯誤認識;第四、對方基于錯誤認識交出錢財。由此可知,虛構投資事實和項目是詐騙罪的一個條件,如果同時符合另外三個條件,就構成詐騙罪,就有可能被立案偵查、追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相反,如果只有虛構投資的事實,對方沒有因此把將錢財交給嫌疑人,就不構成詐騙,就不構成詐騙罪。
法律客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編造虛構事實屬于什么詐騙
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虛構事實是指,隱瞞真相,虛設擔保,設置陷阱等欺騙手段,騙取別人錢財,虛構合同主體,是最慣用最常見的騙取手段,偽造編造票據,以虛假的證明騙取財物,冒用他人名義,簽訂虛假合同,利用已經撤銷的單位,與人簽訂虛假合同。騙取財物。
對于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的認定是什么
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 ,虛構事實是指,隱瞞真相,虛設擔保,設置陷阱等欺騙手段,騙取別人錢財,虛構合同主體,是最慣用最常見的騙取手段,偽造編造票據,以虛假的證明騙取財物,冒用他人名義,簽訂虛假合同,利用已經撤銷的單位,與人簽訂虛假合同。騙取財物。
(一)、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相關規定: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同詐騙罪的行為人目的在于無償取得他人財物,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誠意,所以其“虛構事實、隱瞞真象”的內容通常是:
(1)虛構合同主體,即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行為,這是合同詐騙犯罪中最慣用、最常見的詐騙手段。方式主要有以下情況:
一是盜用合法主體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
二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主體與他人簽訂合同。
三是利用已被撤銷的單位與他人簽訂合同。
(2) 虛設擔保。即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行為。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作擔保,是指行為人提供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匯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據)支付定金或作為抵押物。以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是指行為人以虛假的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和車輛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證明文件,即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的財產作抵押物。
(3)設置陷阱。即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取得和履行合同的行為。此種詐騙方法最具欺騙性,行為人本身并無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誠意,卻與他人簽訂合同,先付給小額貨款或少量貨物,制造準備履約的假象,騙出全部貨物或貨款后,就采取推、拖、躲、賴等手段不履行合同的其余義務。
(4)攜款逃匿。即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的財物后逃匿的。行為人通過合同取得對方的貨款、預付款后直接逃匿,或者取得對方的貨物后立即低價傾銷,將贓款占為己有,逃之夭夭。這種行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為人的犯罪故意,其犯罪性質容易認定。
(5)其他方法。a、虛構合同標的。b、利用合同制裁條款騙取定金、違約金。c、取得財物后大肆揮霍的。d、拆東墻補西墻??梢?隨著經濟交易形式的多樣化、現代化,會不斷出現新的合同詐騙的手段。
綜上所述,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根據有關規定,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利用后面詐騙的錢財,歸還前期詐騙的錢財的,在計算數額時,應當減去已經歸還的數額,對于詐騙數額較大的,判處3年有期徒刑,詐騙數額巨大的,判處10年有期徒刑,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虛構事實索要錢財,算敲詐勒索罪嗎?
不構成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第一
索要財物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的
第二
索要錢財并沒有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
所謂要挾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借口,如以
揭發貪污、盜竊等違法犯罪事實或生活作風腐敗等相要挾
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
第三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還必須是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才能構成犯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
編造虛構事實又是當事人上當受騙屬于什么詐騙
對于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是指隱瞞真相虛設擔保設置陷阱等欺騙手段,騙取別人錢財,虛構合同主體,是最慣用最常見的騙取手段,偽造編造票據,以虛假的證明騙取財物,冒用他人名義,簽訂虛假合同,利用已經撤銷的單位,與人簽訂虛假合同。
一、騙合同保證金屬于詐騙嗎
騙取合同保證金也是構成合同詐騙的情形之一,自然也是屬于詐騙。但是要注意,只有當其詐騙財物的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很多人可能會問,那我如何識別對方是否是采用了欺騙手段呢?我們將通常采用的欺騙手段概括為以下幾種: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來簽訂合同;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來作擔保;
(3)自身并沒有履約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5)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合同詐騙罪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此來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并且數額較大的行為。我國在1997年刑法中將合同詐騙規定為犯罪,一方面是為打擊當時風-行的合同詐騙行為,另外一方面也是為了警醒人們在經濟生活中要注重細節,謹慎交易,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刑法》第224條之規定,合同詐騙罪主要有一下五種具體且常見的形式: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這種情況如今非常普遍,當事人往往借助別人的名義騙取對方簽訂合同,或者干脆就虛構了一個完全不存在的單位,與受騙人簽訂履行合同,導致合同對價無法兌現,使受騙人蒙受損失。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票據是指匯票、本票、支票、信用證、銀行存單等金融票據。而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一般是指虛假的造假的動產或不動產證明。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在與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時,要考察對方是否有實際履行合同,一般應對其主體資格、資信狀況、經營能力、經營狀況等綜合情況作出判斷,最大限度來保證不被騙,這需要合同當事人認真審查。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這種情況在現實中也很常見,這也提醒人們要注意交易的安全,避免此種情形的出現。
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這是除了上述四種情況之外,生活實踐中存在的其他合同詐騙情形。比如說簽訂了虛假的合同,并以此來騙取所謂的中介費或者好處費等等,這都屬于以其他方式騙取當事人的財物的體現。
三、合同詐騙指的是什么,合同詐騙的主要類型有哪些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合同詐騙的主要類型如下: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給別人辦事收錢辦不了算詐騙嗎
為別人辦事收錢了,辦了事但沒辦成這不屬于詐騙,將錢退回即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包含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這兩類行為屬于詐騙。如果收了別人的錢財并承諾一定能辦成,但這事情根本沒干或者沒辦法干成,這就涉嫌詐騙了,所收的錢財不能夠去非法占有,最好如數退還,以避免民事糾紛。
拿錢幫人辦事沒辦成算詐騙嗎
在一般情況下,拿錢幫人辦事沒辦成不算詐騙
實踐中一般怎樣認定詐騙罪?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最后,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被騙多少錢才可以報警并會被立案呢?
首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由此可知,是否可以報警并不受金錢數額的限制。無論當事人被騙多少錢,都是可以報警的。至于能否被立案,則要視具體情況分析。
其次,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經濟詐騙罪如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等案件的立案標準都不一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