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應該如何認定?
如何理解行賄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
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謀取不正當利益可以分為兩類:1、非法利益均屬不正當利益。2、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利益也屬于不正當利益。
一、行賄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怎么理解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與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何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謀取不正當利益可以分為兩類。
第一類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非法利益均屬不正當利益。非法利益本身就是違法的,是實體違規,涵蓋法律、法規、規章等禁止取得的利益以及不履行法定義務所獲得的利益。前者諸如走私獲利,后者諸如逃稅獲利;二是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利益也屬于不正當利益。該種利益的本身不是法律、法規、政策所禁止的,而是取得利益的手段具有非法性和不正當性,是程序違規,表現為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不正當利益的本質就是利益取得手段的不正當性。
第二類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經濟管理活動中,諸如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商業活動中,為謀取競爭優勢、違背公平原則屬于“不正當利益”;二是在人事組織管理活動中,諸如職務調動、崗位安排等人事管理活動中,為謀取競爭優勢,違背公正原則屬于“不正當利益”。
二、行賄罪怎么判刑、量刑標準是多少
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井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以財物的如何定性
“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認定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茄慧并賄刑事案件碧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實務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認定較為復雜,筆者將從有關法條、不正當利益的類型、相關疑難問題等對其展開分析。
一、部分罪名需要以“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為構成要件
(一)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二)行賄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行賄不正當利益的認定
法律主觀:
我國 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是 行賄罪 ?!敝\取不正當利益,是行賄罪的重要構成要件,正確把握什么是不正當利益,是判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行賄罪的關鍵。 目前司法領域采用的主要標準是2008年 11月20 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辦理 商業賄賂 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建議》第 9條:“在行賄罪中謀取不正當那個利益是指 行賄 人謀取違反法律、 法規 、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在招標 投標 、政府采購等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務以謀取競爭優勢的,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痹谒痉▽嵺`中,這個規定還是顯得比較模糊,操作性不強,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執法標準的不統一,關于對行賄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界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 第一,行賄者獲取或者可能獲取何種利益,這種利益是否具有確定性。行賄者行賄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取利益,其所獲取的利益從是否實現來看,可以分為既得利益(確定利益)和可期待利益(不確定利益)。只有在查清行賄者得到的利益或將要得到的利益是什么,才能去判斷該利益正當與否,這是一個基本前提。如果在正常情況下能否獲取利益并不確定,行賄者通過行賄的方式獲取了該種利益,對于行賄者來說就是謀取不正當利益。如果行為人為了獲取的利益是確定的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則不構成行賄罪,但是接 受賄 賂的國家工作人員則構成 受賄罪 。從此我們也可以看出行賄罪與受賄罪并非是一一對應的關系。第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行賄中的含義應當具體分析,在主動行賄的場合,謀取不正當利益為主觀要件,只要行為人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而給予財務,就可構成行賄罪,最終是否構成了不正當利益在所不問;在被動行賄的場合,謀取不正當利益則是客觀要件,只要行為人給予財物并獲得了不正當利益的,才構成行賄罪,如果給予了財物,但并未獲得不正當利益,不是行賄。第三,明確不正當利益的內容。不正當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但不應限制于非法利益。違反政策規定的利益、違反行業規定的利益、違反公眾普遍認可的道德的利益,都可謂不正當利益,但不一定是非法利益。第四,不正當利益包括利益不正當和程序不正當。利益不正當是指行賄人通過行賄所要謀取的利益本身是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因為行賄人謀取的利益本身是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所以該利益的取得必須通過國家工作人員違背職務要求,才能得以實現。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利益違法,應首先判斷行賄人所違反規定的合法性。程序不正當是指行賄人意欲通過行賄所達到的目的并不違反法律、法規或政策、規章的規定,但其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為其獲得利益所采取的手段卻違反了法律、法規或政策、規章的規定。也就是說,雖然行為人想要取得的利益是合法的或正當的,但該利益的取得是通過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背職務,提供違反職務要求的幫助或方便條件實現的,該利益的性質發生了轉化,即由合法、正當利益轉化為了“不正當利益”。 綜上所述,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行賄罪,應該抓住問題的關鍵,即行為人獲得或將要獲得的利益是否為不正當利益,這就要求進一步分析是行為人獲取的利益本身違反了法律,還是行為人獲取利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政策、規章的規定,此外還要結合具體的案情區分主動行賄、被動行賄的不同情形,才能獲得正確的結論。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單位行賄罪不正當利益如何理解?
第一,行賄者獲取或者可能獲取何種利益,這種利益是否具有確定性。行賄者行賄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取利益,其所獲取的利益從是否實現來看,可以分為既得利益(確定利益)和可期待利益(不確定利益)。只有在查清行賄者得到的利益或將要得到的利益是什么,才能去判斷該利益正當與否,這是一個基本前提。如果在正常情況下能否獲取利益并不確定,行賄者通過行賄的方式獲取了該種利益,對于行賄者來說就是謀取不正當利益。如果行為人為了獲取的利益是確定的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則不構成行賄罪,但是接受賄賂的國家工作人員則構成受賄罪。從此我們也可以看出行賄罪與受賄罪并非是一一對應的關系。第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行賄中的含義應當具體分析,在主動行賄的場合,謀取不正當利益為主觀要件,只要行為人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而給予財務,就可構成行賄罪,最終是否構成了不正當利益在所不問;在被動行賄的場合,謀取不正當利益則是客觀要件,只要行為人給予財物并獲得了不正當利益的,才構成行賄罪,如果給予了財物,但并未獲得不正當利益,不是行賄。第三,明確不正當利益的內容。不正當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但不應限制于非法利益。違反政策規定的利益、違反行業規定的利益、違反公眾普遍認可的道德的利益,都可謂不正當利益,但不一定是非法利益。第四,不正當利益包括利益不正當和程序不正當。利益不正當是指行賄人通過行賄所要謀取的利益本身是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因為行賄人謀取的利益本身是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所以該利益的取得必須通過國家工作人員違背職務要求,才能得以實現。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利益違法,應首先判斷行賄人所違反規定的合法性。程序不正當是指行賄人意欲通過行賄所達到的目的并不違反法律、法規或政策、規章的規定,但其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為其獲得利益所采取的手段卻違反了法律、法規或政策、規章的規定。也就是說,雖然行為人想要取得的利益是合法的或正當的,但該利益的取得是通過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背職務,提供違反職務要求的幫助或方便條件實現的,該利益的性質發生了轉化,即由合法、正當利益轉化為了“不正當利益”。
行賄不正當利益怎么界定
一是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即“非法利益”。比如,走私、販賣毒品固然也能帶來利益,但該利益已被刑法禁止。非法利益是當然的不正當利益?!胺欠ɡ妗笔菑哪康睦媸欠窈戏ǖ慕嵌榷缘?,故“非法利益”又可稱做“非法目的利益”。從利益的非法性質及表現形式不同的角度看,非法目的利益有三種情況:第一種就是對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是非法的利益,比如走私、販賣毒品等,這種利益的非法性是絕對的。第二種是對特定主體不具備某種獲得利益的條件時獲得的利益,利益的表現是能使財富積極地增加。比如某公司不具備上市條件但獲得上市融資的資格,這種資格所代表的利益自身是法律所允許的,但對該公司而言就是“非法利益”。第三種是特定主體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非法得到減免,利益表現為通過消極減少付出而使財富間接地增加。例如,納稅人獲得不合法地減免稅款。后兩種利益的非法性是對特事實上人員而言,利益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在特定場合變為非法。之所以要將后兩種情況也納入“非法目的利益”,就是因為對行為人而言,絕對非法與相對非法的后果是一樣的,故應相同對待。
二是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和便利條件,即“非法過程利益”。這是從獲得利益的過程出發,將違法的幫助和便利條件視為一種不正當利益。例如,在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盡管招標單位符合投標條件,通過正常途徑也有中標可能,但投標單位通過行賄手段取得招標單位提供的標底信息,雖然欲中標的目的合法,但由于其得到了招標單位違法提供的條件和便利,整個招標中標的過程存在謀取“不正當利益”。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為請托人謀取的利益無論從實體還是程序衡量均不違反有關規定,那么行為人為請托人謀取的即為正當利益,而不能一概認定為不正當利益。例如,某縣水泥廠拖欠工程隊承包人馬某工程款數十萬元,馬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要求該縣檢察院起訴科科長楊某為其要款,言明事成后給楊3萬元,楊某多次找該廠長后要出工程欠款,并收受馬某3萬元。在該案中,馬某雖然采取行賄手段由檢察干部楊某利用其職權讓水泥廠廠長盡快還清了欠款,但通過行賄手段要求提供的這種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并未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國務院各部門規章的規定。因此,馬某的行為不屬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當然不能構成行賄罪。并且,還需要強調的是,如果受賄人為請托人謀取的利益違背一定的職業道德,但無論是從實體還是程序衡量均不違反有關規定,那么我們仍然不能將之認定為不正當利益。例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明知將敗訴的一方當事人為拖延判決的執行,采用賄賂手段要求法官在審限內盡量延遲判決。該當事人的要求內容遂違背法院職業道德,但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所以就不構成不正當利益。但如果行為人要求延長審限,因為違反法定審限的要求具有明顯的違法性,所以這一要求就屬于“不正當利益”。行為人在這種情況下就可構成行賄罪。
具體到本案,董某某系由于縣政府招商引資而到某縣投資煤礦的,向相關部門申請開辦煤礦本身屬于一種申請行政許可行為,這本身不存在非法利益的問題。那么能否認為董某某獲得利益的過程是違法的,從而認定其為開辦煤礦所謀取的是不正當利益呢?的確,董某某在投資煤礦時有違反相關規定和程序的情形。根據某縣政府會議紀要的精神,投資煤礦必須由縣招商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辦理該礦工營業執照、煤礦生產許可證、開采證等,縣工商局、煤炭局予以協助。而本案中董某某并沒有去招商局辦理相關手續,而是在非辦公場所“私下”送相關錢款給趙某某,其行為的不正當性是毫無疑問的,但是,正如我們前面所分析的,我們不能因為手段的不正當而否認利益的正當性,因此,董某某所謀取的不屬于不正當利益,其送錢給趙某某的行為不能被認定為行賄罪。
2、司法實踐中認定不正當利益應注意的問題
應該說,本案對于我們理解賄賂犯罪中的不正當利益還是有很多幫助的。但是,當前我國在打擊賄賂犯罪過程中對賄賂犯罪中正當利益與不正當利益的界定,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還是很難把握的,這也是當時在認定董某某行為性質時產生爭議的一個原因。為了更好地把握不正當利益與正當利益的區別,筆者認為,對于不正當利益的認定,應當牢牢抓住受賄人、第三人謀取利益的手段的不正當性這個實質,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和把握。
(1)正確區分不正當面利益和正當利益的界限。不正當利益,即不應當得到的利益,按照利益主體的確定性來劃分,不應當得到的利益又可分為實質上的不應得到的利益和程序上的不應得到的利益。實質上的不應得到的利益是指利益的主體已確定是分階段,即利益是他人應當得到的,而你卻得到了,并且得到的手段是一種強制性的掠奪,使他人的既定的利益受到了損害。如甲工程隊通過正規的招標程度中標某工程,而乙工程隊行郁后,發包單位強制取消了甲工程隊的中標資格,將工程發包給乙工程隊。乙工程隊得到的工程就是一種實質上的不應當得到的利益,它侵犯了甲應當得到的工程了承包的利益。這種為請托人的利益謀利手段的不正當性表現為掠奪。程序上的不應得到的利益是指利益的主體并不確定,誰應當得到某一利益還屬于待定狀況,而你卻通過他人行使不正當的手段為你得到了,在得到這一利益的程序過程中往往有舞弊。如甲競選某一崗位,通過他人得到了試題,使其競選成功。這種程序上的不應得到的利益往往侵害的不是某人的既得利益,而是獲得利益程序上的公正性,從而侵犯了他人獲得利益的權利。除果利益的主體不確定,并不是他人的既得利益,行為人又是通過正當的程序和手段為請托人獲得利益,就應當是正當的利益。因此,區分正當利益與不正當利益的關鍵就是看謀取利益的手段和程序是否正當。
(2)請托人與受請托人之間的送收財物的行為本身的不正當性應與謀取利益手段的不正當性區分開來。如果說請托人向受請托人送財物本身就是不正當手段,從而獲得了利益就是不正當利益,這就是把受請托人受賄的不正當面性與謀取利益手段的不正當性相混淆了,從而否定了正當利益的存在,是不符合刑事法關于不正當利益的立法本意的。受請托人收受財物行為的不正當性,并不影響請托人獲得利益本身的正當性。在這種情況下,請托人送給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行賄罪。
(3)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不正當手段應當對利益的取得起到實質和決定性作為和。如果行為人行使的手段對請托人利益的取得 沒有起到實質和決定性作,而是憑請托人自身的實力和條件取得的,那么,行為人行使的手段就無所謂正當不正當。如趙某為了招工,通過領導向招工單位說情,招工經辦人只是利用職務違反規定為趙某查了分數,最終趙某因考試成績優秀被錄用。雖然經辦人違規查分,但對趙某的錄用并沒有起到實質和決定作用,并不影響李某被錄用的正當性,應當屬于正當的利益。因此,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不正當手段對利益的取得起到何種作用,也是判斷所取得的利益是否正當的一個重要的因素。
3、本案還需要說明的問題
前面已經分析了由于董某某所謀取的不屬于刑法中的不正當利益,因此,即使趙某某構成受賄罪,董某某也不構成行賄罪。但是,在前面的案例介紹中,我們還注意到公安機關以董某某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即偵查人員在偵查期間,還從董某某的車上搜出“某倒煤炭工業管理局”的公章一枚,據董某某交代:公章系自己在北京街頭以50元的價格私刻,用來辦理相關煤礦的的轉讓手續,但因為在貴州省煤炭廳咨詢后,發現轉讓煤礦不需要基層煤炭工業管理局出具手續,因此沒有使用過該枚印章。毫無疑問,董某某的行為已經符合了《刑法》第280條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的客觀構成。但是由于該印章具體偽造人未能查獲,指控其偽造的印章缺乏相關證據予以印證,且由于董某某根本未使用該印章,即其偽造行為未給國家造成任何實際損失和危害??梢哉J為,董某某的行為情節較輕微,無論是從董某某的人身危險性還是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均不十分嚴重。這也是檢察機關在未認定董某某行賄罪的同時,對其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作不起訴處理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