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釋(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釋最新)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罪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我們都知道安全生產是國家的一項長期基本國策,是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基本保證,也是保證社會主義經濟發展,進一步實行改革開放的基本條件。一、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一)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主體各級政府和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λ、從業人員、中介機構等在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是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主體。(二)行為人有過錯《安全生產法》第4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如果行為人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范的行為存在過錯,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違法行為安全生產中的違法行為包括積極的行為和消極的行為,《安全生產法》第16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四)損害后果行為人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范的不當行為應當造成對公共財產或私人財產的損害。當然,損害并不是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條件,如果行為人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范的不當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也應依法給予處罰。二、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形式(一)行政責任由《安全生產法》第1條規定可知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規范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為,由此決定了行政責任是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栋踩a法》第77條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范的行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栋踩a法》第79條規定對中介機構Υ反安全生產法律規范的行為可以做出收違法所得、罰款、撤銷資格等行政處罰。(二)民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44條規定在勞動合同應當載明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Σ害。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同時規定生產經營單λ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第48條規定因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三)刑事責任由于在安全生產監管過程中經常有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發生,因此加強對刑事責任的追究刻不容緩。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主體、行為人有過錯、違法行為以及損害后果。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安全事故處罰多少
安全生產一直都是最重要的,大家在生產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安全問題,一旦發生安全事故,那么對于相關責任人肯定是會進行處罰的。那么一般安全事故處罰多少?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一、一般安全事故處罰多少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以下法律規定處理。
《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二、生產安全事故構成要件是什么?(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勞動者作為生產力中的決定性因素,對經濟、社會的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須注重對勞動者安全和健康的保護。我國政府歷來堅持安全第一的生產方針,重視生產安全和安全生產。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構成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以下三個相互關聯的要件:
1.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存在事故隱患。
所謂勞動安全設施,是指為了防止和消除在產過程中的傷亡事故,防止生產設備遭到破壞,用以保障勞動者安全的技術設備、設施和各種用品。主要有:
一是防護裝置,即用屏護方法使人體與生產中危險部分相隔離的裝置;
二是保險裝置,即能自動消除生產中由于設備事故和部件損害而引起的人身事故危害的裝置,如安全閥、自動跳閘、卷揚限制器等;
三是信號裝置,即應用信號警告、預防危險的裝置,如信號燈、電器指示燈等;四是危險牌示和識別標志,即危險告示標志和借助醒目顏色或圖形判斷是否安全的標志。
勞動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即符合國家立法機關、生產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一系列保障安全生產、保護勞動者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中規定的標準。
廠礦企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存在事故隱患是發生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如果重大事故的發生并不是由于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如有人故意破壞、放火等引起的,則不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2.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
這里的有關部門是指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對勞動安全具有行政管理責任的其他部門。本罪的構成必須以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為條件。如果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沒有提出事故隱患,行為人因而沒有采取措施的,不成立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這里的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既包括對事故隱患視而不見,不采取任何排除隱患的措施;也包括對生產安全不重視,敷衍塞責,雖然對事故隱患采取了一些措 施,但這些措施并沒有真正落實或者雖然落實,但由于采取的措施不得力或不正確,而并不足以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仍然存在。
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的行為是一種不作為。行為人作為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負責勞動安全的人員,負有保證安全生產的職責,行為人卻不履行職責,對嚴重威脅生產安全的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以致發生重大事故,從而使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構成不作為犯罪。
3.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嚴重后果。
所謂重大傷亡事故,根據司法解釋,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其他嚴重后果,是指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或者造成了重大政治影響;或者引起單位職工強烈不滿,導致罷工、停產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單位中對排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負有職責義務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這里的單位,根據《勞動法》第2條的規定,其范圍非常廣泛,既包括一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也包括其他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
在司法實踐中,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主要發生在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中。對排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負有職責義務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通常是指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廠長、經理、主管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的副廠長、副經理,以及直接負責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工作的安全員、電工 等等。
由于國家工作人員失職造成重大事故的,可以直接依照本法的規定,以他罪追究處罰,所以,本罪的主體中不包括國家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在主觀心態上只能表現為過失。
所謂過失,是指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在主觀意志上并不希望發生事故。對于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有關直接責任人則是明知或者應該知道的,有的甚至是經勞動行政 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多次責令改正而未改正。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有的是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不肯在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方面進行投入;有的是工作不負責任, 疏忽怠惰;有的是心存僥幸心理;無論屬于哪各種情況,都不影響構成本罪,但在具體量刑時可以作為酌定情節予以考慮。
生產安全事故構成有四大要件,分別是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生產安全事故中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單位中負責排除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任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行為,在主觀意志上是不希望發生事故的。
三、重大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有哪些構成要件如下:
(一)侵害對象是人身和財產。
(二)存在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三)主觀方面是過失,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以上就是由我為您收集整理的關于一般安全事故處罰多少的相關知識。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標準如上文所述,不同等級的安全事故對應的處罰標準是不同的,根據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等級相關負責人通常會受到行政處罰并罰款,嚴重的甚至會追究相應負責人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事故罪立案標準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定義
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的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觸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產事故罪量刑標準: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一般分為四個等級,它是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分類的。即: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例同時規定了以下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以上就是關于安全生產事故罪的定義及量刑標準的相關內容。
重大責任事故罪兩高司法解釋
重大責任事故罪兩高司法解釋:重大責任事故案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傷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或者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和作業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不服從管理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