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第一條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十組以上的; (二)獲取第(一)項以外的身份認證信息五百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二十臺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而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控制權加以利用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專門設計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程序、工具。 第三條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提供能夠用于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身份認證信息的專門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項以外的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實施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身份認證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實施第(三)項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情節特別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后果嚴重”: (一)造成十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主要軟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對二十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為一百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一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后果特別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為五百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五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三)破壞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能源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第八條 以單位名義或者單位形式實施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達到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明知他人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一)為其提供用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的程序、工具,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提供十人次以上的; (二)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費用結算、交易服務、廣告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支持等幫助,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三)通過委托推廣軟件、投放廣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資金五千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或者“后果特別嚴重”。 第十條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省級以上負責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管理工作的部門檢驗。司法機關根據檢驗結論,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認定。
法律客觀: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犯罪構成
(一)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 罪的犯罪主體 本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備相應 刑事責任能力 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至于犯罪行為人是不是具有特殊身份,對本罪的成立不產生影響。一般來說,犯本罪的行為人大多具有較高的電腦水平和網絡技術,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和計算機網絡能熟練利用。 (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無權獲取不屬于自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數據,但希望獲取這些數據的犯罪意圖。這方面要注意兩問題:首先,犯罪行為人認識到了行為的違法性。刑法第285條第2款中規定了“違反國家規定”的表述。這是在客觀上對犯罪行為的法律屬性描述,也說明了犯罪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方式和實行行為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但是,這并未要求犯罪行為人非常清楚地認識到行為方式和實行行為違反的相關國家規定,而只要犯罪行為人知道本人無權進入某些計算機信息系統和無權獲取一些有關數據,從而就能確定犯罪行為人的違法性認識。其次,主觀罪過方面為直接犯罪故意。本罪的犯罪客觀方面被認為“獲取”,“獲取”在本罪的意義是指犯罪行為主體基于的占有或擁有欲望而實施的占有行為對象的犯罪行為,實施此類行為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取得對象的強烈意愿,因此,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對于行為對象有占有、希望得到的意愿,從而就可確定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故意是屬于直接犯罪故意。 (三)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犯罪客體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犯罪對象僅限于使用中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脫離計算機信息系統存放的計算機數據,如光盤、U盤中的計算機數據不是本罪的保護對象。這里的數據,不限于計算機系統數據和應用程序,還包括權利人存放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各種個人信息。上述的數據不被非法獲取,是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重要表現。作為對刑法典第285條的補充,本罪擴大了受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范圍,即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之外的普通計算機信息系統。本罪的危害行為是非法獲取前述計算機信息系統中計算機數據的行為,這里的非法獲取是指未經權利人或者國家有權機構授權而取得他人的數據的行為。 (四)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實施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普通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從而獲取這些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的行為,并且情節嚴重。這意味著刑法保護的范圍擴大,涵蓋到教育、衛生、商業等各大行業,還包括個人所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該款條文概括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途徑: 1、行為違反國家規定?!皣乙幎ā痹谶@里不指國家的全部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指“不得侵入刑法典第285條第1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規定,和“不得常用其他技術手段”的規定。這些規定在我國包括了以下法律法規,《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公安部發布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 2、行為人采取了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普通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他技術手段的行為方式?!扒秩搿笔侵感袨槿瞬捎闷平饷艽a、盜取密碼、強行突破安全工具等方法,在沒有得到許可時違背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人或所有人意愿進入其無權進入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常見的方式是利用他人網上認證信息進入計算機信息系統。 3、犯罪行為人的行為表現是獲取特定的數據。第一,獲取數據的行為在法律上是違法的,行為人是沒有權力獲得這些數據的,行為人的行為也違犯了相關國家規定。第二,“獲取”指占有或擁有特定數據,表現為把數據復制一份出來,存于個人電腦、移動硬盤和私人電子郵箱中?!矮@取”的具體行為方式是秘密的,即數據的控制人和所有人或正在傳輸信息系統數據的人不知數據被人獲取,但公開的行為方式也是可以成立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控制者和使用者等明知他人在竊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但是無法阻攔。第三,犯罪行為人只通過復制的方式而得到他人數據,無采用植入病毒、埋伏數據炸彈、直接刪除、隨意修改等行為方式對數據進行破壞活動。 4、行為對象為刑法第285條1款規定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處理、存儲、傳輸的數據。第一,犯罪行為人針對的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梢詾榉菄袉挝?、組織、個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也可為國家機構和國有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第二,“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是指存放在信息系統中的數據,可包括圖片、文字、影音資料、專有的程序或者軟件等,它們的狀態或是處于存儲狀態下,或是正被有關人員編輯,或正被傳輸,傳輸行為方式則為通過網絡發送到其他終端和通過一些專門工具發送到移動存儲設備上。 5、本罪為情節犯。要構成本罪,須具有情節嚴重。但什么是情節嚴重,這需要司法解釋明確?!扒楣潎乐亍笔侵付啻?、大量獲取他人計算機數據的行為。即為獲取數據數量多、對比較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了非法獲取行為、犯罪行為加重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工作負擔、犯罪行為人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有很重要意義、犯罪行為人取得了較大利益等等。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量刑標準
法律主觀:
本罪認定的關鍵在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情節嚴重與否主要看是否提供了大量專門用于侵入、 非法控制計算機 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的;出售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數額大的;由于其提供的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嚴重危害等。
法律客觀:
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款規定處罰。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量刑標準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量刑標準有四點。具體如下:
1、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
2、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
3、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
4、其他情節嚴重的。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構成要件如下:
1、主體要件: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均可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包括在境外對我國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入侵的外國人。
2、主觀要件。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反了國家的規定,會產生非法侵入國家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危害后果,而這種結果是自己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其動機和目的是多種多樣的,由于過失而侵入國家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不構成犯罪。
3、客體要件: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此處所指安全就是指信息系統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量刑標準
互聯網的不斷普及,致使現在在生活當中基本上工作和生活已經離不開計算機。國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和公司的一些計算機的信息系統,都是經過加密后受保護的。因為一些重要的文件可能都在計算機的信息系統里面,如果他人非法侵入的話,已經構成犯罪。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十組以上的; (二)獲取第(一)項以外的身份認證信息五百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二十臺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情節嚴重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工具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工具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根據《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為情節嚴重,可以立案:
一、提供用于網絡金融服務認證信息的工具五次以上;
二、提供其他非法控制工具20次以上;
三、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造成一萬元以上損失的。
法律依據:《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提供能夠用于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身份認證信息的專門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項以外的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實施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身份認證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實施第(三)項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情節特別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