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例(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例分析)
江歌母親訴劉鑫案,生命權糾紛法律依據有哪些
江歌母親江秋蓮以生命權糾紛為由對劉鑫提起訴訟,并在今天正式開庭一事再次引發人們關注。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產生的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江秋蓮認為,江歌是為了幫助劉鑫,但在危機時刻,劉鑫只圖自保,存在一定過錯,故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同樣依據該法,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作為江歌母親的江秋蓮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生命健康權的案例
原告康某,男,現住東勝區塔拉壕鎮移民小區,農民。
原告何某,女,現住址同上,農民。
被告任某,男,現住東勝區塔拉壕鎮移民小區,農民。
被告郭某,男,現住東勝區塔拉壕鎮,個體戶。
原告康某、何某訴被告任某、郭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楊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康某、何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任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郭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2008年9月11日上午9時左右,我的兒子康某某(一歲零九個月)在住處附近玩耍時掉入被告郭某沖洗大理石排放污水的水池內。被告排放污水的水池無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沒有任何明顯標志,致小孩掉入水池后當場淹死。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補償金等費用按總數的70%計算共計219731元。
被告任某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郭某挖的水池不在大棚內,所占的地我沒有使用權和管理權,原告的兒子溺水死亡與其沒有關系,不承擔責任,原告對其兒子的死亡應承擔監護責任。
被告郭某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的兒子死亡與其沒有任何關系,賠償應按農村標準。
經審理查明:2008年9月11日上午9時左右,原告的兒子康某某,一歲零九個月,在住處附近玩耍時掉入被告郭某租賃被告任某的大棚外過道由郭某未經批準擅自挖下的用于排放沖洗大理石污水的水池內,溺水死亡。死亡賠償金12378元×20年=247460元,喪葬費1824元×6個月=10944元,精神撫慰金40000元,共計298404元×70%=208882.80元。其他費用原告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
上述事實,原、被告在庭審中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法庭當庭進行了質證,二被告對原告的證據本身無異議,被告任某的代理人認為,被告郭某是租賃的被告任某的大棚,而污水池是郭某自己挖的和任有文沒有關系。被告郭某的代理人認為,郭某挖的污水池不存在沒有任何防范措施。原告對被告任某的證據本身無異議,原告的代理人認為,被告任某出租的大棚沒有盡到應有的管理義務,應當承擔責任。被告郭某對被告任某的證據本身無異議,其代理人認為在公安機關詢問任有文時任有文承認污水池是在他的承包地范圍內。原告對被告郭某的證據本身無異議,其代理人認為,污水池上蓋的是石棉瓦,沒有起到安全防護的作用,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被告任某對被告郭某的證據無異議。原、被告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郭某租賃被告任某的大棚,用做磨制人造大理石,未經有關部門同意,未辦理任何批準手續,擅自在大棚外挖污水池,沒有設置警示標志,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原告的兒子玩耍時掉入污水池溺水死亡。被告郭某應承擔主要責任,應承擔賠償數額的70%,被告任某將大棚租賃給被告郭某由郭某管理、使用,被告任某不承擔責任,二原告沒有盡到對其兒子的監護責任,應承擔次要責任,承擔賠償的30%。對原告提出要求二被告共同賠償的意見因被告任某符合免除責任的條件,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要求賠償其子死亡補償金、喪葬費、原告精神撫慰金的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對其他費用的主張因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對被告任某不承擔責任的辯稱意見,符合免除責任的條件,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郭某不承擔責任,應按農村標準計算的辯稱意見,因不符合免責條件及情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一百二十五條、一百三十一條、一百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某賠償原告康某、何某之子康某某死亡賠償金173222元、喪葬費7660.8元、精神撫慰金28000元,共計208882.8元,于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一次性給付;
二.被告任有文不承擔責任。
案件受理費2298元,由被告郭某負擔。
生命健康權、隱私權、受教育權、消費者的權利事例(各要兩個)
生命健康權案例1 顧客在商場購物與營業員發生口角,導致高血壓發作而半身不遂。 9月1日,合肥市廬陽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顧客王治勝和安徽商之都合肥商廈有限責任公司有關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
事情發生于去年11月15日。當日是王治勝女兒訂婚的大喜日子, 11時許,王治勝獨自在安徽商之都總店五樓購買床上用品。據原告訴稱,因上班時間柜臺營業員蔡某不在,原告表示要去投訴。此后,其他柜組的營業員電話通知蔡某,蔡某才趕過來,質問原告“是你要投訴我,那你投訴我好了”!繼而雙方發生爭吵。
王治勝立即找到負責投訴的商場經理孫某,孫某了解情況后隨即將王治勝帶到床上用品柜組,要求蔡某道歉。但是蔡某沒有道歉,雙方再次發生爭吵,并相互推拉,致使原告摔倒在地,不能動彈,情況相當危險。但是商場沒有采取措施及時將原告送到醫院治療,而是在原告的親屬聞訊趕來后才送往醫院搶救。
由于王治勝本身患有高血壓,此次的情緒波動導致王治勝腦出血,后經鑒定構成七級傷殘。據其家人介紹,目前王治勝依然不能行走太久,需要借助輪椅才能行動。
原告認為被告安徽商之都疏于管理導致營業員缺崗,同時營業員不能正確對待顧客正常、合理的批評,一再與顧客爭吵,繼而發生傷害。因此被告應承擔60%的責任。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合計10萬余元。
被告安徽商之都認為自己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要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被告提出本案起因是原告在購物時因商場營業員未及時接待而感到不滿,遂與其發生爭執。但是營業員當時的離開是根據商場規定的午飯時間,屬正常的休息,沒有缺崗。在整個過程中,營業員對原告損害結果的發生并無主觀惡意,同時原告因其自身患有高血壓病史加之情緒激動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證據證明商之都營業員對原告存在辱罵甚至推拉的行為。
庭審中,雙方都申請了證人出庭作證,由于證人均不是事發現場的第一見證者,究竟是否存在推拉、辱罵行為,證人均不能給出準確答案。
雙方沒有當庭達成和解意見。
2原告 許諾,男,9歲,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第一小學學生。其法定代理人許雙林(父),孫樹芝(母)。被告 北京市城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其法定代表人院長王新杰。案由 損害賠償原告訴稱,1996年12月6日中午,其放學回家路上,因玩具落到被告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變電室旁的庫房上,在其到該房上撿玩具時,由于被告單位未在該十千伏的高壓室外電纜頭上設置防護設施及明顯的警告標志,致其被高壓電纜頭吸附、燒傷造成雙臂高位截肢,留下終生殘疾。為此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及假肢費用共計295萬元。被告辯稱,擊傷原告許諾的高壓線電纜頭應由北京市供電局維護,北京市供電局應對其主觀過失及客觀不作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且許諾是經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第四分公司的違章建筑爬上該單位配電室房頂的,因而該市政四公司亦應對許諾的致殘負有監護責任。故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對許諾觸電致傷既無主觀過錯,又無違法行為,不同意原告許諾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12月6日中午,許諾放學途經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變電室附近。因許諾與其同學到該變電室房頂上撿玩具,許諾被屋頂裸露的十千伏高壓線電纜頭吸附擊傷。經北京市積水潭醫院救治,診斷為“雙上肢電燒傷15%Ⅲ°—Ⅳ°,行雙上臂中段截肢術”。1996年4月經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為:“許諾之損失為雙上肢電燒傷。目前遺有上肢上臂中段以下缺失,致其今后的生活、學習及工作嚴重受限。被鑒定人許諾的勞動能力完全喪失?!痹嬷ǘù砣爽F已交付醫藥費2.24萬元,其父許雙林誤工損失3488.43元,鑒定費300元。經北京市假肢廠證明,許諾在18歲前每年均需更換一次假肢,18歲至73歲之間3年需更換一次假肢,更換一次假肢需8萬元。假肢更換費共計336萬?,F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已支付許諾之法定代理人1.2萬元生活費。另查,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系擊傷許諾的高壓電纜頭產權人。在法院審理期間,電力部法規司函復法院,供電設備上發生的民事責任,由該供電設備的產權人承擔,且供電設備的安全距離低于標準規定的要求,應裝設固定遮攔。電力部(85)水電規字第61號《高壓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程》規定,屋外配電裝置的安全凈距,帶電部分與建筑、構筑物的邊沿之間不應小于2.2米。經實測,被告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負責維護的高壓線纜之裸露點距變電室邊緣距離為1.2米。該十千伏高壓線電纜頭未裝設固定遮攔。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醫院診斷證明,原告的醫藥費單據、法醫鑒定結論、電力工業部法規司的復函在案佐證。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同時也享有要求侵害人賠償的權力。判斷一方當事人是否由于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致使他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而帶來的財產損失,應當以損害事實是否存在,作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根據。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以引起原告許諾觸電的高壓電纜頭及附屬設施是供電部門安裝,且此后電纜頭的更換等電器工程,均經過北京市供電監察部門驗收,通電23年來供電監察部門從未對被告提出過異議為由,認為應由北京市供電局供電監察部門承擔責任。供電監察部門對用電單位用電情況的監察,是對高壓電用戶的一種檢查活動,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地方,通知產權單位依法改進,法規及規章均未要求用電監察部門代替高壓設施產權單位實際履行相關行為的義務。對此電力部明確規定,在供電設備或線路上發生民事責任,是按供電設備或路線的產權歸屬原則確定的。既供電設備或線路產權屬于誰,誰應承擔該設備或線路上發生的相關責任。而導致許諾觸電的高壓電纜頭屬于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供電線路受電端引入部分,也是用戶高壓受電裝置的一部分,其產權屬于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應當指出,對于由歷史原因形成的用電設施安全距離明顯低于標準規定的,應按照國家《高壓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程》要求,由用電單位裝設固定遮攔及警示標志以策安全。但是被告對其職責未認真落實,對應當預見的危險情況未加注意,最終導致發生許諾觸電致殘的結果,本案的因果關系是客觀存在的,被告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隱私權案例
案例二:患者隱私部位能否當作教學“標本”?
阿靜因未婚先孕到醫院檢查,大夫在為其檢查時叫進20多名醫學院實習生,以阿靜為“標本”現場講解,阿靜羞愧難當,無地自容。2001年10月8日阿靜向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新疆石河子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及當事醫生侵犯其隱私權,要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此案在全國醫學界和法學界引起了爭議。
9月15日,22歲未婚先孕的阿靜在男友陪同下來到新疆石河子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做人工流產,在婦產科醫生孫某的安排下,阿靜按要求做好準備,躺在檢查床上等待檢查。這時,醫生叫進20多名身穿白大褂的男女圍在床前,阿靜非常緊張,要求醫生讓他們出去。醫生說,沒關系,他們都是實習生。醫生讓阿靜躺好,一邊觸摸阿靜的身體,一邊向實習生介紹各部位名稱、癥狀等,檢查講解過程約五六分鐘。
據了解,那天的見習生是石河子大學醫學院九七級本科生。
事后,氣憤難平的阿靜和男友經咨詢律師,決定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一事件在全國醫學界和法學界引起了極大的爭議。醫學界認為,作為教學和實習醫院,這種做法很正常,談不上侵犯隱私權,不然,怎樣完成培養醫學院學生的任務。按照慣例,一般都不提前給患者打招呼,如征求患者意見,患者肯定不同意。再說幾十年來各醫院都是這么做的,也沒有法規和文件規定不能這樣做。醫學院校及其附屬醫院基本都認同這一觀點。
而為阿靜提供法律援助的新疆天宇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次松認為,醫院的做法嚴重侵害了患者的人格尊嚴和隱私權。人的特殊部位有權利不讓他人觀看、探究或拍攝。醫生檢查患者身體原則上不構成侵犯隱私權,因為患者去醫院看病,接受相應的檢查甚至很多專家會診有時是必須的。但此事的關鍵是接診或主管醫生以外的人對患者的隱私部位進行觀看和講解,這是不能允許的。對醫學院學生的實習,應作出相應的規范。很多資深律師也都同意這一看法。
據了解,這是全國首例因患者被醫院當作教學對象,而被提起訴訟要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例。醫學界和法學界的專家認為,不論此案判決結果怎樣,都將對我國的醫學院校學生實習產生深遠的影響。
案例三:當隱私權遭遇生命健康權
挽救了病人的生命卻侵犯了病人的隱私,日前在廈門市某醫院發生的一件事引起了有關人士“隱私權、生命健康權究竟哪個更重要”的爭議。
19歲的宮小姐因子宮出血,一個星期前走進了一家心理門診就診,在心理醫生作了“絕對保密”承諾后,宮小姐袒露了自己的心?。鹤约阂蛭椿橄仍猩梅鳟a藥物造成子宮出血不止。就在心理治療過程中,宮小姐開始出現昏迷狀態。為搶救宮小姐的生命,這位醫生違背承諾,向有關的婦產科醫生道出了實情,并請求婦產科醫生進行緊急救助。
經搶救,宮小姐脫離了危險,但心理醫生的一片善良之心卻遭來了宮小姐的責怪聲:本來不為人所知的隱私,現在很難再遮遮掩掩。趕來醫院的父母親也從她難以自圓其說的回答中隱約感到了女兒的秘密。此后,雖然宮小姐的子宮出血病一天天痊愈,但她的心病卻一天天加重,19歲的她始終感到難以抬頭見人。
一些人士認為,在本人不同意的情況下,醫生絕不能公開病人隱私。宮小姐已經向心理醫生陳訴過保密要求,而且心理醫生也已承諾“絕對保密”,雖然這位醫生向他人公開隱私是為了病人的生命,卻違背了病人本人意愿,侵犯了隱私權。
許多醫生認為,生命健康權大于隱私權。省人民醫院的張醫生認為,醫生當然應該尊重病人的隱私權,但當病人出現病危、昏迷時,首先考慮的是搶救,這是醫生的職業道德。
福建八閩律師事務所的蔣金音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必須保護病人的隱私權。但當患者的隱私權危害公共安全時(如按規定,患者患了傳染性性病,醫師必須將其上報衛生防疫站),隱私權必須服從公共安全。而當隱私權與生命健康權發生矛盾時,生命健康權應該大于隱私權,也就是說,當一種危害必然發生時,當事人可以選擇較小的危害避免更大的危害。
受教育權案例1 因在考試中作弊,沈陽師范大學對5名學生作出了開除學籍的處分,面對校方的“極刑”,被開除的大學生認為校方并沒有開除的權力,于是將學校告到了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撤銷開除學籍的行政行為。 昨日(2月7日)記者了解到,目前此案已經在遼寧省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法院將于近日開庭審理。據被沈師開除的大三學生韓露(化名)介紹,幾名被開除的大學生都是該校大三、大四的學生。在2006年12月的一次校方考試中,幾名學生都是請人替考,結果在考試中被校方發現。2007年1月11日,韓露和其他4名考試違紀的大學生同時接到了沈陽師范大學學生處下發的《沈陽師范大學違紀學生紀律處分送交通知書》,校方對5名大學生作出開除學籍的處罰決定。在該份通知書中,校方稱其依據的是《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二章第十二條、《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章第五十四條以及《沈陽師范大學學生考試違紀處分細則》第二章第七條的規定?!拔以诖髮W期間就這一次考試違紀,沒想到就被學校開除了,學校如果作出記過等處分我可以接受,但開除學籍實在是太重了?!表n露稱?!昂⒆涌荚囘`紀是不對,但孩子再不好也有受教育的權利,學校不能因為一次考試違紀就不讓孩子繼續學習啊,學校作出開除學籍的決定不是毀了孩子嗎?”韓露的父親這樣告訴記者?!皩W校開除我們侵犯了我們的受教育權,開除學籍沒有法律依據!”另一位被開除的大學生表示。2007年2月,5名大學生將母?!蜿枎煼洞髮W告到了法院,學生們訴稱,學校沒有開除學生學籍的法定職權,學校開除學生學籍的行為違法,沒有法律依據,而且直接剝奪了學生接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學生們以此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學校開除幾名大學生學籍的行政行為,恢復學生的學籍。幾名學生的代理律師王乃龍認為,學生在學校接受高等教育的過程中,校方未教育、培養好學生導致學生在考試中違紀作弊,實際上校方也是有過錯的,學校對學生考試作弊的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2 原告袁某某系某縣中學生。2001年原告在參加全國統一高考時以總分372分的成績達到了普通高等院校本科錄取分數線,并以超出本科錄取分數線40分填報了本科以上院校專業志愿表。由于超出本科錄取分數線多的原因,原告未填報??埔韵落浫≈驹?,但對第二批次錄取的三個本科院校及專業是否服從分配欄中,特別填寫了“是”即服從分配。但在本科錄取工作結束后,原告卻落選。經向省招辦查詢后才知,造成落選的原因是縣招辦在制作考生電子檔案時,把服從欄中的“是”誤報成了“否”。事后雖經原告及家人與招辦多次交涉,但于事無補,且招辦推拖責任。由于精神壓力大,原告多次輕生自殺,精神處于完全崩潰狀態。無奈,家屬為其聯系了一所大專學校就讀。為了給孩子一個公正的廉潔,原告及家人委托我所律師劉喜全代為起訴。
律師在受理該案后,對于全省首起因由投檔失誤侵犯考生受教育權的案件進行進行認真分析,在研究2001年省招辦招生辦法和2001年實行計算機網上錄取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多個文件的基礎上,走訪了大量的證人后提起了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民事責任并賠禮道歉,同時給付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共計45000地。一審法院經審理在認定被告侵權行為成立的基礎上認為被告侵權行給原告造成的專升本費用、聯系學校、查詢等損失應予承擔,但對于原告要求承擔遲延參加工作造成的損失和精神損失費,因屬不可預見和于法無據不予采納。據此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年學費7690元,交通費等費用2000元,駁回了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了上訴,二審審庭中代理人認為:①原判支持學費7690元是合法的,但對公寓費、生活費不予支持是錯誤的。因為學費是交給學校的,但其他費用仍需支出4600元;②關于原判認定“因遲參加工作而賠償損失的請求,屬不可預見性”的觀點是錯誤的。本案中遲延一年參加工作已成定局,因此這是可預見的,而且是必然的。故按照國家關于本科畢業生試用期標準工資為465元計算,僅此一項損失也達5580元。③關于原判認定“受教育的權利被侵害”不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之內于法無據,且原告關于精神賠償也具有事實根據。
鑒于代理人的上述意見,二審法院支持了上訴人的一部分上訴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袁某一年學費7690元,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3000元及精神撫慰金10000元,共計20690元。至此全省第一例學生電子檔案引發的侵權案件圓滿解決.
消費者的權利案例超市強行搜身侵犯消費者合法權利2007年3月29日下午,13歲的學生王某和同學到洞頭某超市購物。在購物完畢付款時,王某被超市保安攔住,超市保安在眾多顧客面前聲稱懷疑王某偷了超市商品,并把王某拖到辦公室,強迫他脫掉衣服進行搜身,在未找到超市商品后,才讓王某離開。因當日為春游購物的學生較多,超市的這一行為,在王某的班級、學校等特定范圍內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使王某受到了一定的壓力。近日,王某的監護人向洞頭縣消費委投訴,要求該超市向學校、老師及同學說明此事,公開道歉,消除該生在校的負面影響,并賠償精神損失。洞頭縣消費委對這起投訴案高度重視,在經過深入調查后,基本認定超市的侵權事實?!墩憬嵤粗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給消費者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洞頭縣消費委在事實的基礎上對雙方進行了調解,并促成當事人達成協議:在該縣消費委工作人員的監督下,超市負責人到王某就讀的班級說明情況、賠禮道歉,同時超市賠償王某精神損失3800元整。這也是該縣調解的首例精神損失賠償案。2007年4月9日,消費者王某的監護人送了一面錦旗到該縣消費委,對縣消費委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表示衷地感謝。2000年7月10日,內蒙古伊克昭盟達拉特旗解放灘鎮建設村村民孫某為其父辦喪事,從集體經營的旗石油公司解放灘加油站購買了15公斤劣質煤油。送葬路上盛裝劣質煤油的油桶發生爆炸,致使數人受傷。其中楊某的傷勢最為嚴重,經有關部門鑒定為一級傷殘。案發后,相關責任人互相推諉,受害人處于生死兩難的境地。新華社內蒙古分社對此事進行了新聞監督,引起相關部門重視。
處理結果:經司法部門調解,受害人最終獲得賠償43萬元。2002年8月2日上午,內蒙古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昭君墳鄉侯家圪堵村西社農民喬某及其兒子張某在家中做飯時,因液化氣灶存在質量問題導致爆炸,張某被嚴重燒傷致殘。液化氣灶系廣東省順德市容桂區凱歌電器廠生產。事件發生后,經相關機關鑒定,該液化氣灶屬不合格產品,使用中爆炸致使消費者受到傷害,應由生產廠家和銷售商承擔賠償責任。
受害者為了治療,兩年多借了20多萬元債務,雖然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生產廠家賠償57萬多元,但生產廠家在廣東,法院執行難度大。
處理結果:目前只執行回一半,還掉債務治療費用所剩無幾,受害者身心仍處于極度痛苦之中。
關于“生命健康權”和“隱私權”和“受教育權”和“消費者的權利”的案例各2個
生命健康權案例1 顧客在商場購物與營業員發生口角,導致高血壓發作而半身不遂。 9月1日,合肥市廬陽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顧客王治勝和安徽商之都合肥商廈有限責任公司有關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
事情發生于去年11月15日。當日是王治勝女兒訂婚的大喜日子, 11時許,王治勝獨自在安徽商之都總店五樓購買床上用品。據原告訴稱,因上班時間柜臺營業員蔡某不在,原告表示要去投訴。此后,其他柜組的營業員電話通知蔡某,蔡某才趕過來,質問原告“是你要投訴我,那你投訴我好了”!繼而雙方發生爭吵。
王治勝立即找到負責投訴的商場經理孫某,孫某了解情況后隨即將王治勝帶到床上用品柜組,要求蔡某道歉。但是蔡某沒有道歉,雙方再次發生爭吵,并相互推拉,致使原告摔倒在地,不能動彈,情況相當危險。但是商場沒有采取措施及時將原告送到醫院治療,而是在原告的親屬聞訊趕來后才送往醫院搶救。
由于王治勝本身患有高血壓,此次的情緒波動導致王治勝腦出血,后經鑒定構成七級傷殘。據其家人介紹,目前王治勝依然不能行走太久,需要借助輪椅才能行動。
原告認為被告安徽商之都疏于管理導致營業員缺崗,同時營業員不能正確對待顧客正常、合理的批評,一再與顧客爭吵,繼而發生傷害。因此被告應承擔60%的責任。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合計10萬余元。
被告安徽商之都認為自己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要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被告提出本案起因是原告在購物時因商場營業員未及時接待而感到不滿,遂與其發生爭執。但是營業員當時的離開是根據商場規定的午飯時間,屬正常的休息,沒有缺崗。在整個過程中,營業員對原告損害結果的發生并無主觀惡意,同時原告因其自身患有高血壓病史加之情緒激動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證據證明商之都營業員對原告存在辱罵甚至推拉的行為。
庭審中,雙方都申請了證人出庭作證,由于證人均不是事發現場的第一見證者,究竟是否存在推拉、辱罵行為,證人均不能給出準確答案。
雙方沒有當庭達成和解意見。
2原告 許諾,男,9歲,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第一小學學生。其法定代理人許雙林(父),孫樹芝(母)。被告 北京市城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其法定代表人院長王新杰。案由 損害賠償原告訴稱,1996年12月6日中午,其放學回家路上,因玩具落到被告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變電室旁的庫房上,在其到該房上撿玩具時,由于被告單位未在該十千伏的高壓室外電纜頭上設置防護設施及明顯的警告標志,致其被高壓電纜頭吸附、燒傷造成雙臂高位截肢,留下終生殘疾。為此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及假肢費用共計295萬元。被告辯稱,擊傷原告許諾的高壓線電纜頭應由北京市供電局維護,北京市供電局應對其主觀過失及客觀不作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且許諾是經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第四分公司的違章建筑爬上該單位配電室房頂的,因而該市政四公司亦應對許諾的致殘負有監護責任。故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對許諾觸電致傷既無主觀過錯,又無違法行為,不同意原告許諾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12月6日中午,許諾放學途經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變電室附近。因許諾與其同學到該變電室房頂上撿玩具,許諾被屋頂裸露的十千伏高壓線電纜頭吸附擊傷。經北京市積水潭醫院救治,診斷為“雙上肢電燒傷15%Ⅲ°—Ⅳ°,行雙上臂中段截肢術”。1996年4月經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為:“許諾之損失為雙上肢電燒傷。目前遺有上肢上臂中段以下缺失,致其今后的生活、學習及工作嚴重受限。被鑒定人許諾的勞動能力完全喪失?!痹嬷ǘù砣爽F已交付醫藥費2.24萬元,其父許雙林誤工損失3488.43元,鑒定費300元。經北京市假肢廠證明,許諾在18歲前每年均需更換一次假肢,18歲至73歲之間3年需更換一次假肢,更換一次假肢需8萬元。假肢更換費共計336萬?,F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已支付許諾之法定代理人1.2萬元生活費。另查,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系擊傷許諾的高壓電纜頭產權人。在法院審理期間,電力部法規司函復法院,供電設備上發生的民事責任,由該供電設備的產權人承擔,且供電設備的安全距離低于標準規定的要求,應裝設固定遮攔。電力部(85)水電規字第61號《高壓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程》規定,屋外配電裝置的安全凈距,帶電部分與建筑、構筑物的邊沿之間不應小于2.2米。經實測,被告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負責維護的高壓線纜之裸露點距變電室邊緣距離為1.2米。該十千伏高壓線電纜頭未裝設固定遮攔。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醫院診斷證明,原告的醫藥費單據、法醫鑒定結論、電力工業部法規司的復函在案佐證。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同時也享有要求侵害人賠償的權力。判斷一方當事人是否由于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致使他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而帶來的財產損失,應當以損害事實是否存在,作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根據。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以引起原告許諾觸電的高壓電纜頭及附屬設施是供電部門安裝,且此后電纜頭的更換等電器工程,均經過北京市供電監察部門驗收,通電23年來供電監察部門從未對被告提出過異議為由,認為應由北京市供電局供電監察部門承擔責任。供電監察部門對用電單位用電情況的監察,是對高壓電用戶的一種檢查活動,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地方,通知產權單位依法改進,法規及規章均未要求用電監察部門代替高壓設施產權單位實際履行相關行為的義務。對此電力部明確規定,在供電設備或線路上發生民事責任,是按供電設備或路線的產權歸屬原則確定的。既供電設備或線路產權屬于誰,誰應承擔該設備或線路上發生的相關責任。而導致許諾觸電的高壓電纜頭屬于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供電線路受電端引入部分,也是用戶高壓受電裝置的一部分,其產權屬于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應當指出,對于由歷史原因形成的用電設施安全距離明顯低于標準規定的,應按照國家《高壓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程》要求,由用電單位裝設固定遮攔及警示標志以策安全。但是被告對其職責未認真落實,對應當預見的危險情況未加注意,最終導致發生許諾觸電致殘的結果,本案的因果關系是客觀存在的,被告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隱私權案例
案例二:患者隱私部位能否當作教學“標本”?
阿靜因未婚先孕到醫院檢查,大夫在為其檢查時叫進20多名醫學院實習生,以阿靜為“標本”現場講解,阿靜羞愧難當,無地自容。2001年10月8日阿靜向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新疆石河子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及當事醫生侵犯其隱私權,要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此案在全國醫學界和法學界引起了爭議。
9月15日,22歲未婚先孕的阿靜在男友陪同下來到新疆石河子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做人工流產,在婦產科醫生孫某的安排下,阿靜按要求做好準備,躺在檢查床上等待檢查。這時,醫生叫進20多名身穿白大褂的男女圍在床前,阿靜非常緊張,要求醫生讓他們出去。醫生說,沒關系,他們都是實習生。醫生讓阿靜躺好,一邊觸摸阿靜的身體,一邊向實習生介紹各部位名稱、癥狀等,檢查講解過程約五六分鐘。
據了解,那天的見習生是石河子大學醫學院九七級本科生。
事后,氣憤難平的阿靜和男友經咨詢律師,決定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一事件在全國醫學界和法學界引起了極大的爭議。醫學界認為,作為教學和實習醫院,這種做法很正常,談不上侵犯隱私權,不然,怎樣完成培養醫學院學生的任務。按照慣例,一般都不提前給患者打招呼,如征求患者意見,患者肯定不同意。再說幾十年來各醫院都是這么做的,也沒有法規和文件規定不能這樣做。醫學院校及其附屬醫院基本都認同這一觀點。
而為阿靜提供法律援助的新疆天宇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次松認為,醫院的做法嚴重侵害了患者的人格尊嚴和隱私權。人的特殊部位有權利不讓他人觀看、探究或拍攝。醫生檢查患者身體原則上不構成侵犯隱私權,因為患者去醫院看病,接受相應的檢查甚至很多專家會診有時是必須的。但此事的關鍵是接診或主管醫生以外的人對患者的隱私部位進行觀看和講解,這是不能允許的。對醫學院學生的實習,應作出相應的規范。很多資深律師也都同意這一看法。
據了解,這是全國首例因患者被醫院當作教學對象,而被提起訴訟要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例。醫學界和法學界的專家認為,不論此案判決結果怎樣,都將對我國的醫學院校學生實習產生深遠的影響。
案例三:當隱私權遭遇生命健康權
挽救了病人的生命卻侵犯了病人的隱私,日前在廈門市某醫院發生的一件事引起了有關人士“隱私權、生命健康權究竟哪個更重要”的爭議。
19歲的宮小姐因子宮出血,一個星期前走進了一家心理門診就診,在心理醫生作了“絕對保密”承諾后,宮小姐袒露了自己的心?。鹤约阂蛭椿橄仍猩梅鳟a藥物造成子宮出血不止。就在心理治療過程中,宮小姐開始出現昏迷狀態。為搶救宮小姐的生命,這位醫生違背承諾,向有關的婦產科醫生道出了實情,并請求婦產科醫生進行緊急救助。
經搶救,宮小姐脫離了危險,但心理醫生的一片善良之心卻遭來了宮小姐的責怪聲:本來不為人所知的隱私,現在很難再遮遮掩掩。趕來醫院的父母親也從她難以自圓其說的回答中隱約感到了女兒的秘密。此后,雖然宮小姐的子宮出血病一天天痊愈,但她的心病卻一天天加重,19歲的她始終感到難以抬頭見人。
一些人士認為,在本人不同意的情況下,醫生絕不能公開病人隱私。宮小姐已經向心理醫生陳訴過保密要求,而且心理醫生也已承諾“絕對保密”,雖然這位醫生向他人公開隱私是為了病人的生命,卻違背了病人本人意愿,侵犯了隱私權。
許多醫生認為,生命健康權大于隱私權。省人民醫院的張醫生認為,醫生當然應該尊重病人的隱私權,但當病人出現病危、昏迷時,首先考慮的是搶救,這是醫生的職業道德。
福建八閩律師事務所的蔣金音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必須保護病人的隱私權。但當患者的隱私權危害公共安全時(如按規定,患者患了傳染性性病,醫師必須將其上報衛生防疫站),隱私權必須服從公共安全。而當隱私權與生命健康權發生矛盾時,生命健康權應該大于隱私權,也就是說,當一種危害必然發生時,當事人可以選擇較小的危害避免更大的危害。
受教育權案例1 因在考試中作弊,沈陽師范大學對5名學生作出了開除學籍的處分,面對校方的“極刑”,被開除的大學生認為校方并沒有開除的權力,于是將學校告到了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撤銷開除學籍的行政行為。 昨日(2月7日)記者了解到,目前此案已經在遼寧省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法院將于近日開庭審理。據被沈師開除的大三學生韓露(化名)介紹,幾名被開除的大學生都是該校大三、大四的學生。在2006年12月的一次校方考試中,幾名學生都是請人替考,結果在考試中被校方發現。2007年1月11日,韓露和其他4名考試違紀的大學生同時接到了沈陽師范大學學生處下發的《沈陽師范大學違紀學生紀律處分送交通知書》,校方對5名大學生作出開除學籍的處罰決定。在該份通知書中,校方稱其依據的是《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二章第十二條、《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章第五十四條以及《沈陽師范大學學生考試違紀處分細則》第二章第七條的規定?!拔以诖髮W期間就這一次考試違紀,沒想到就被學校開除了,學校如果作出記過等處分我可以接受,但開除學籍實在是太重了?!表n露稱?!昂⒆涌荚囘`紀是不對,但孩子再不好也有受教育的權利,學校不能因為一次考試違紀就不讓孩子繼續學習啊,學校作出開除學籍的決定不是毀了孩子嗎?”韓露的父親這樣告訴記者?!皩W校開除我們侵犯了我們的受教育權,開除學籍沒有法律依據!”另一位被開除的大學生表示。2007年2月,5名大學生將母?!蜿枎煼洞髮W告到了法院,學生們訴稱,學校沒有開除學生學籍的法定職權,學校開除學生學籍的行為違法,沒有法律依據,而且直接剝奪了學生接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學生們以此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學校開除幾名大學生學籍的行政行為,恢復學生的學籍。幾名學生的代理律師王乃龍認為,學生在學校接受高等教育的過程中,校方未教育、培養好學生導致學生在考試中違紀作弊,實際上校方也是有過錯的,學校對學生考試作弊的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2 原告袁某某系某縣中學生。2001年原告在參加全國統一高考時以總分372分的成績達到了普通高等院校本科錄取分數線,并以超出本科錄取分數線40分填報了本科以上院校專業志愿表。由于超出本科錄取分數線多的原因,原告未填報??埔韵落浫≈驹?,但對第二批次錄取的三個本科院校及專業是否服從分配欄中,特別填寫了“是”即服從分配。但在本科錄取工作結束后,原告卻落選。經向省招辦查詢后才知,造成落選的原因是縣招辦在制作考生電子檔案時,把服從欄中的“是”誤報成了“否”。事后雖經原告及家人與招辦多次交涉,但于事無補,且招辦推拖責任。由于精神壓力大,原告多次輕生自殺,精神處于完全崩潰狀態。無奈,家屬為其聯系了一所大專學校就讀。為了給孩子一個公正的廉潔,原告及家人委托我所律師劉喜全代為起訴。
律師在受理該案后,對于全省首起因由投檔失誤侵犯考生受教育權的案件進行進行認真分析,在研究2001年省招辦招生辦法和2001年實行計算機網上錄取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多個文件的基礎上,走訪了大量的證人后提起了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民事責任并賠禮道歉,同時給付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共計45000地。一審法院經審理在認定被告侵權行為成立的基礎上認為被告侵權行給原告造成的專升本費用、聯系學校、查詢等損失應予承擔,但對于原告要求承擔遲延參加工作造成的損失和精神損失費,因屬不可預見和于法無據不予采納。據此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年學費7690元,交通費等費用2000元,駁回了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了上訴,二審審庭中代理人認為:①原判支持學費7690元是合法的,但對公寓費、生活費不予支持是錯誤的。因為學費是交給學校的,但其他費用仍需支出4600元;②關于原判認定“因遲參加工作而賠償損失的請求,屬不可預見性”的觀點是錯誤的。本案中遲延一年參加工作已成定局,因此這是可預見的,而且是必然的。故按照國家關于本科畢業生試用期標準工資為465元計算,僅此一項損失也達5580元。③關于原判認定“受教育的權利被侵害”不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之內于法無據,且原告關于精神賠償也具有事實根據。
鑒于代理人的上述意見,二審法院支持了上訴人的一部分上訴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袁某一年學費7690元,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3000元及精神撫慰金10000元,共計20690元。至此全省第一例學生電子檔案引發的侵權案件圓滿解決.
消費者的權利案例超市強行搜身侵犯消費者合法權利2007年3月29日下午,13歲的學生王某和同學到洞頭某超市購物。在購物完畢付款時,王某被超市保安攔住,超市保安在眾多顧客面前聲稱懷疑王某偷了超市商品,并把王某拖到辦公室,強迫他脫掉衣服進行搜身,在未找到超市商品后,才讓王某離開。因當日為春游購物的學生較多,超市的這一行為,在王某的班級、學校等特定范圍內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使王某受到了一定的壓力。近日,王某的監護人向洞頭縣消費委投訴,要求該超市向學校、老師及同學說明此事,公開道歉,消除該生在校的負面影響,并賠償精神損失。洞頭縣消費委對這起投訴案高度重視,在經過深入調查后,基本認定超市的侵權事實?!墩憬嵤粗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給消費者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洞頭縣消費委在事實的基礎上對雙方進行了調解,并促成當事人達成協議:在該縣消費委工作人員的監督下,超市負責人到王某就讀的班級說明情況、賠禮道歉,同時超市賠償王某精神損失3800元整。這也是該縣調解的首例精神損失賠償案。2007年4月9日,消費者王某的監護人送了一面錦旗到該縣消費委,對縣消費委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表示衷地感謝。2000年7月10日,內蒙古伊克昭盟達拉特旗解放灘鎮建設村村民孫某為其父辦喪事,從集體經營的旗石油公司解放灘加油站購買了15公斤劣質煤油。送葬路上盛裝劣質煤油的油桶發生爆炸,致使數人受傷。其中楊某的傷勢最為嚴重,經有關部門鑒定為一級傷殘。案發后,相關責任人互相推諉,受害人處于生死兩難的境地。新華社內蒙古分社對此事進行了新聞監督,引起相關部門重視。
處理結果:經司法部門調解,受害人最終獲得賠償43萬元。2002年8月2日上午,內蒙古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昭君墳鄉侯家圪堵村西社農民喬某及其兒子張某在家中做飯時,因液化氣灶存在質量問題導致爆炸,張某被嚴重燒傷致殘。液化氣灶系廣東省順德市容桂區凱歌電器廠生產。事件發生后,經相關機關鑒定,該液化氣灶屬不合格產品,使用中爆炸致使消費者受到傷害,應由生產廠家和銷售商承擔賠償責任。
受害者為了治療,兩年多借了20多萬元債務,雖然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生產廠家賠償57萬多元,但生產廠家在廣東,法院執行難度大。
處理結果:目前只執行回一半,還掉債務治療費用所剩無幾,受害者身心仍處于極度痛苦之中
當通過法律維護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的實例有哪些?
案例一:某患者,七十歲,因冠心病、心臟雙半支傳導阻滯及慢性心衰、心功能三級入院治療,醫院給予"內科護理I級"護理,入院十多天后的一天,患者上廁所時,暈倒在廁所間,經搶救無效而死亡。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不是醫療事故。而法院認為:一級護理明確規定,患者上廁所需床邊用便壺,被告應給予患者密切的注意觀察?;颊呋柝试趲?,護理人員并未及時發現,在護理中具有一定過失,本案雖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件,但被告醫院仍應承擔責任。鑒于被告醫院護理中存在一定過失,故酌情賠償喪葬費、律師費、死亡補償金。本案中,由于醫院的護理過失,造成了患者的死亡。雖然不能構成醫療事故,但根據其在整個事件中的責任大小,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我們在分析醫患糾紛時,不能忽略護理中的過失。
案例二:某患者,76歲,因咳嗽、憋氣及發熱2個月入院。初步診斷為慢性支氣管炎并發感染,肺心病及肺氣腫。入院后由護士為其靜脈輸液。在患者右臂肘上3厘米處扎上止血帶,當完成靜脈穿刺固定針頭后,由于病人的衣袖滑下來將止血帶蓋住,所以該護士忘記解下止血帶,然后接上輸液管進行補液。在輸液過程中,病人多次提出"手臂疼及滴速太慢"等,輸完了500毫升液體取下輸液針頭,發現局部輕度腫脹,以為是少量液體外滲所致,未予處理。靜脈穿刺9個半小時后,因患者局部疼痛而做熱敷時,家屬才發現止血帶還扎著,于是立即解下來并報告護士,護士查看后囑熱敷,但并未報告醫生。止血帶松解后4個小時,發現患者右前臂掌側有2*2厘米水泡兩個,誤認為是熱敷引起的燙傷,仍未報告和處理。又過了6個小時,右前臂高度腫脹,水泡增多而且手背發紫,護士才向醫生和院長報告。后雖經截肢手術處理,但因病人年老體弱加上中毒感染引起心、腎功能衰竭死亡,后經認定為醫療事故。從本案例中可見,案中的護士嚴重違反靜脈輸液技術操作規程,在完成靜脈穿刺之后,未能及時松解止血帶,是造成病人肢體壞死及全身中毒感染致死的主要原因。
所謂的護理規范、常規是基于維護公民健康權利的原則,在總結以往科學和技術成果的基礎上對護理過程的定義和所應用技術的規范或指南。通常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護理規范、常規是指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全國性行業協(學)會針對本行業的特點,制定的各種標準、規程、規范、制度的總稱。這些規范經衛生行政部門和全國性行業協(學)會制定和發布后,具有技術性、規定性和可操作性,指導、規范護理行為,護理人員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認真執行。狹義的護理規范、常規是指醫療機構制定的本機構醫務人員進行護理等各項工作應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驟。狹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涵蓋了臨床醫學二、三級專業學科和臨床診療輔助專業,包括從臨床的一般性問題到??菩约膊?,不同等級的護理規范等內容。護理操作規程是護理技術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范護理技術操作行為,確保護理技術操作準確、安全的重要依據,也是護理工作者在臨床工作中必須遵循的行為規范。
從醫療實踐看,在認定醫療機構和護理人員的法律責任時,護理人員在醫療過程中是否有違反操作規程是確認醫療機構和護理人員失誤的關鍵條件。最常用、最直接的是有關部門制定對醫療機構、醫療行為管理的規章、護理規范、常規,它們是指導具體操作的,凡是違反了,必定要出事故,在判斷是否醫療事故時,這是最好的標準。另外,要注意護理規范、常規中規定的諸如適應癥、禁忌癥、病人準備、操作步驟與方法等注意事項。
還需指出的是,如果在緊急情況下沒有按照護理規范、常規操作,病人出現不良后果時是否屬醫療事故呢?這在相關法律中也規定了醫療工作中可以免責的例外。在可能會發生違反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情況時,應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允許其免責的范圍內進行,否則,則極有可能會導致醫療事故的發生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