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能否離婚(精神病患者能否離婚)
精神病人能否去離婚
法律主觀:
精神病人可以離婚。 1、在精神病人辦理離婚的時候,可向有關部門申請進行調解或直接 去法院起訴離婚 ,在起訴離婚情況下,通常需要到被提出 離婚當事人 (即被告)所在地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2、在一般的 離婚案件中 ,離婚訴訟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在審理 精神病人離婚 案件應當區別對待,如果是 間歇性精神病 ,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精神病人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 有撫養關系 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三百四十九條
法律客觀:
一、精神病人如何離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臺的《婚姻法》解釋三第八條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根據這條規定,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對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精神病患者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精神病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等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先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監護關系,待監護關系變更之后,再由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精神病人提起離婚訴訟。二、精神病人離婚時的權利精神病人作為弱勢群體,缺乏相應的勞動及生活自理能力,其在離婚之后自身的生活保障等問題需認真考慮,那么,精神病人在離婚時都享有哪些權利呢?1、損害賠償請求權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有上述四種行為之一,那么精神病人作為無過錯方可以在起訴離婚時要求對方給予損害賠償。2、幫助請求權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進一步明確,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精神病人由于缺乏勞動能力,日常生活亦常常無法自理,在經濟上一般處于弱勢地位,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精神病人在離婚時生活存在困難,可以在離婚時請求對方給予一定的幫助,以解決自己離婚后的生活問題。以上就是我國《婚姻法》等相關法律關于精神病人離婚時可能遇到的問題的一般規定,由于精神病人自身的特殊性,在離婚時往往要比普通人離婚要復雜得多,涉及到精神疾病的鑒定、變更監護權、對方存在過錯的舉證等等一系列問題,需要我們根據每個人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對待,這樣真正處理好精神病人的離婚糾紛。
精神病患者能離婚嗎?
能。
可以與精神病人離婚,可以選擇協議離婚,也可以選擇起訴離婚。如果有條件的可以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如果已經沒有能力簽訂書面協議了,則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精神病患者能否離婚
精神病患者能離婚。但由于精神病患者無法正確表示自己的真實意思,因此精神病患者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離婚的形式,由另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之后,由法院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精神病人能不能離婚?
婚后發現對方隱瞞疾病的,且該病屬于重大疾病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依法將該段婚姻關系予以撤銷。法律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婚后久治不愈的;
(2)一方婚前患過精神病,但患者和親屬隱瞞其精神病史,婚后共同生活中又復發的;
(3)一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離婚的。
對于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訴離婚的,如果確實屬于久治不愈,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監護、生活、治療等問題。處理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必須注意一些程序性問題:首先,精神病人的訴訟能力和行為能力問題。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設置訴訟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親屬作代理人,夫妻之間作為第一監護人并不能作為離婚訴訟的代理人。而對于間歇性精神病人,不應該剝奪他們的訴訟權利,在其清醒時,應保障其處理自己婚姻事務的權利。
其次,涉及到具有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情形的精神病人的離婚訴訟,因為訴訟代理人無法表示當事人本人的真實意思,不能以調解方式準予離婚,可以通過調解促使雙方和好,但不能調解和好的,必須以判決方式決定是否離婚。
精神病人可以離婚嗎
可以離婚,但是精神病人離婚有要求,精神病人被認定為是無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只能訴訟離婚,不得協議離婚。除非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神志清醒,能夠辨認自己的行為時,可以簽訂離婚協議,該簽訂離婚協議的行為合法有效,雙方可以以此辦理協議離婚。除此之外任何情況精神病人都不能辦理協議離婚,即使簽訂了離婚協議,也無效。
精神病人如何離婚
首先,精神病人是不能夠辦理協議離婚的。協議離婚又稱為自愿離婚,是指婚姻關系而雙方達成合意而解除。協議離婚要求夫妻雙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存在欺騙、脅迫等情形,所達成的離婚協議才能有效,才能辦理協議離婚的手續。如果一方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應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缺乏達成有效離婚協議的要件,故此不能辦理協議離婚。不允許精神病人辦理協議離婚其實是對精神病人利益的保護,以避免精神病配偶利用精神病人的疾病達到自已不可告人的目的。
其次,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如精神病配偶一方存在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精神病人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的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精神病人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該條的作出,主要是解決精神病人的代理人與離婚案的被告混同以及某些精神病人的配偶為了個人利益,既不起訴離婚,也不履行夫妻撫養義務等問題。從適用條件上看,該條只針對已經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完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身的行為);從法律程序上看,其它有監護資格的人必須先起動一個變更監護關系的特別程序,才能代理精神病人起訴離婚。
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指的侵害手段主要為遺棄、虐待但不限于此,比如說家庭暴力、轉移資產等也包括在內。換言之,只要是有嚴重損害精神病人權益的行為,新的監護人就可以代為起訴。
再則,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主動到法院起訴與精神病人離婚,在其利益與精神病人相沖突的情況下,法院應主動為精神病人指定其它監護人作為其訴訟代理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法定監護人應從精神病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其它近親屬中指定。
如果其它關系密切的親屬、朋友經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同意也可以做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法院在確定訴訟代理人時,應從保護精神病人的利益出發,可以征求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的意見,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來指定監護人作為其訴訟代理人。
最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與精神病人的離婚是否能離成,取決于患者的精神病能否被冶愈。
不論精神病患于何時,也不論另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情,只要確定是經冶不愈(婚前隱瞞病情的情形)或久冶不愈(一方婚前知情或是婚后得病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不成的,應判決離婚。證明精神病人的疾病存在以上情形的舉證責任應由原告方即精神病人配偶來承擔。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精神病患者能離婚嗎
法律分析:能。但精神病人離婚必須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首先就是配偶,但是離婚本身就是與配偶離婚,所以配偶肯定不能再作為離婚案件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一般情況下,是精神病人的父母來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精神病人是否可以離婚
法律分析:患精神病,夫妻雙方都可以離婚。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方式離婚,也可以通過訴訟方式離婚。因一方患上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情形主要有:
1、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婚后久治不愈的;
2、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但患者和親屬隱瞞其精神病史,婚后精神病又復發的;
3、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離婚的。
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訴離婚,經過證實確實屬于久治不愈,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
由于精神病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此缺乏相應的訴訟能力和行為能力問題,在進行離婚訴訟時,一般由父母或者近親屬作為代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