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主體具有相對性是什么意思呢(債權主體的相對性是什么意思)
債的相對性的三方面內容
法律主觀:
債的相對性體現在下列方面:債權人只對債務人享有相應的債權;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履行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不能請求直接請求第三人承擔責任,只能請求債務人擔責。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的客體具有相對性
法律分析:債的客體具有相對性,債的客體也稱債的標的,是指債務人依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為或不應為的特定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債主體相對性指的是什么?
債的主體具有相對性是指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睹穹ǖ洹返谝话僖皇藯l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債權的相對性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其實債權的相對性源自于債權的固有特性。即債權人的請求權僅針對到期債權有效,且只對特定債務人發生效力。按照性質的不同,我們一般將債權的相對性分成三個方面來理解:即債權主體的相對性、債權內容的相對性以及債權責任的相對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債權的相對性
法律分析:1、主體相對性
即債權的請求人和請求對象都只能是合同主體當事人(合同未必是書面合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要雙方意見達成一致,合同即成立),具體包括了債權人、債務人以及連帶責任人(擔保人)。
主體相對性具體來說就是,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以及連帶責任人提出申請或者提起訴訟,而不能像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請求償款(例如民間的父債子償一說就是不成立的)
另外,債務人也只需要向合同當事人即債權人償還債務,不需要向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清償債務。
因此除非是債權人的繼承人、委托人,否則即便是與債權人關系親密的第三人也是沒有權利向債務人提出申請的。
2、內容相對性
債權內容的相對性說白了其實指的就是除非法律和合同另外有規定的,否則只有合同當事人享有合同規定之內的權利和義務。
(1)一般產生債的合同都表現為對內的約束力,即約束力僅作用于合同當事人。合同當事人也不能為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設定義務(第三人同意的除外,如擔保人)。
(2)按照合同規定,應該由合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一般是不能惠及第三人的。這也就是我們上面說的,除非合同有另外規定,否則債權僅為合同當事人即債權人享有。
(3)在產生債的合同中,一方的權利就是另外一方的義務。這是由合同的對內約束力決定的。這也是債權相對性的一種表現。例如債權人的請求權與債務人的償債義務的相對性。
3、責任相對性
債權責任的相對性其一般表現為責任與債務的不可分離。換句話說就是責任因為債務而存在,它僅當債務人未履行償債義務的時候存在。而且因為債務人違約的(不論什么緣由),違約責任都將由債務人承擔,且僅向債權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合同具有相對性如何理解
法律主觀: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關系(如物權法律關系)的重要特點,在于合同關系的相對性。所謂合同關系的相對性,在大陸法中通常被稱為債的相對性,它主要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也不應承擔合同的義務和責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一)主體的相對性。,是指合同關系中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具體說,首先,只有合同關系當事人彼此之間才能相互提出請求;其次,合同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或訴訟,而不能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為保護某些合同關系中的債權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也賦予了某些債權以物權的效力。當然這種債權物權化的情形只是例外的情況。,(二)內容的相對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某個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并承擔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在雙務合同中,合同內容的相對性還表現為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另一方承擔義務才使一方享有權利,權利義務是相對應的,因此權利人的權利必須依賴于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才能實現。從合同關系內容的相對性原理中,可以具體引出如下幾項規則:,1、合同規定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原則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規定由當事人承擔的義務,一般也不能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當然,隨著現代產品責任制度的發展,許多國家立法擴大了產品制造商、銷售商對許多與其無合同關系的消費者的擔保義務和責任。但承擔此種責任,也必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2、合同當事人無權為他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為他人設定合同上的條款是無效的。在實踐中,即使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之間存在著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如長期供貨關系等),也必須在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后才能為其設定義務。,3、合同權利與義務主要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拘束力,一般合同之債主要是一種對內效力,即對當事人之間的效力,但是,法律為防止因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的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某些行為行使撤銷及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都涉及到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對第三人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因此,合同的保全也可以看做合同相對性的例外現象。,(三)責任的相對性。,由于違約責任以合同債務的存在為前提,而合同債務則主要體現在合同義務之中,合同義務的相對性必然決定了合同責任的相對性。所謂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違反合同的責任的相對性,包括三方面的內容:,1、違約當事人應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后果承擔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債務人應對其履行輔助人的行為負責。,2、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3、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同當事人。,合同是發生在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法律關系。合同關系和一般民事法律關系一樣,也是由主體、內容、客體三個要素組成。,合同關系的主體又稱為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而債務人則應依據法律和合同負有實施一定行為的義務。當然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地位是相對的。在某些合同關系中,當事人雙方互為權利義務,即一方所享有的權利,乃是另一方所負有的義務,反之亦然。因此,雙方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由于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是相對的,正是從這個意義上,合同債權又稱為相對權。主體的特定化是合同關系與物權關系、人身關系、知識產權關系的重要區別。不過,合同關系的主體雖然都是特定的,但不是固定不變的。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債可以發生變更和轉移,從而使債的主體也會發生變化。,合同關系的內容是指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人的義務,主要是指合同債權和合同債務。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乃是債權債務的統一體。有關合同債權和合同債務的問題,祥見“合同的內容”部分。,合同關系的客體主要是行為。因為債權人在債務人尚未交付標的之前,并不能實際占有和支配該標的物,而只能請求債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所以合同債權指向的對象主要是債務人的行為而非物。,閱讀了上文的內容之后相信大家應該對此相關的問題都有所了解了吧。合同的相對性規則主要包含合同主體的相對性、合同內容的相對性、合同責任的相對性三大方面的內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