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訴抗辯權是什么意思(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是什么意思)
先訴抗辯權什么意思
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
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的本質在于“抗辯”,其功能在于使債權人不能直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具體來說,如果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就請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人有權拒絕承擔。其性質系一暫時抗辯權或延期履行請求權。
先訴抗辯權的產生是由于保證合同所擔保的債權人在債務到期未受清償時,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以保證債務的履行。但此時,保證人的責任并非債務人的責任,二者處于不同的法律地位。
當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保證人不能像債務人那樣以自己所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責任,而只能以其自身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有限的責任。所以,法律賦予保證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以阻撓債權人的請求。
先訴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
1、性質:不安抗辯權是一種形成權,其行使的效果是消滅合同上的負擔,使債權人免受債務不履行的危險。而先訴抗辯權則是一種延期抗辯權,其行使的效果只是延緩清償債務的時間。
2、產生原因:不安抗辯權的產生原因在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而先訴抗辯權的產生原因在于主債務人于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于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保證債務的權利。
3、適用條件: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包括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并且這種危險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而在先訴抗辯權中,如果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或者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喪失履行債務能力,保證人就沒有先訴抗辯權。
4、行使效果: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效果是暫時中止合同的履行,而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效果則是暫時不承擔保證責任。
啥是先訴抗辯權.用通俗的話解釋下.
通俗地回答:
1.先訴抗辯權一般出現在一般擔保中;
2.打個比方,你的朋友大雄要做生意,向阿明借5萬塊錢,你作一般擔保人;
3.很不幸地,大雄生意失敗,在約定的期限內不還錢,這時阿明如果想要你(一般擔保人)還錢,必須先起訴或者通過其它司法途徑起訴債務人大雄,在確定大雄無力償還債務后,你才承擔保證責任;這是前提,如果阿明在沒有起訴大雄之前就找你還錢,你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這時就形成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定義分別是什么?它們的區別在哪里?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務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這兩種保證之間最大的區別:
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則不享有。
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于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解釋》規定,所謂"不能清償",是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后,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
擴展資料
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如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的區別是什么
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的區別在于以下的幾點:
1、概念不同
先訴抗辯權是在一般擔保中涉及到的。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于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所謂“不能清償",是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后,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
先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2、對象不同
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3、產生條件不同
先履行抗辯權是得對方有先履行的義務,自己后履行的權利。
而不安抗辯權是懷疑對方沒有能力履行義務而使自己權利受損時行使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 【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什么是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 是在一般保證中,如果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 債務人財產 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有權拒絕向債權人 承擔保證責任 。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 債務人破產 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睹穹ǖ洹返诹侔耸邨l第二款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你知道先訴抗辯權什么意思嗎?能不能舉個具體的例子
先訴抗辯權是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并不等于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于消極的、防御性權利即抗辯權。
法律起源:
該項權利產生于東羅馬帝國的優帝一世時期。在這之前,古羅馬法由于過分強調債權人的利益,因而在保證關系中,債務人如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在債務人和保證人中任選其中之一而請求履行,此時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權人的關系,如同共同連帶債務人。加之,古羅馬的“證訟”有更改債的效力(即在債務人有數人時,債權人可任意選擇其中一人訴請履行,而其他債務人在證訟后免予負責),所以縱使債務人尚有支付能力,債權人為確保其債權實現,一般仍先對最富有的保證人起訴。
先訴抗辯權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若出現法定先訴抗辯權失效情形出現時,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抗辯 抗辯權 什么意思??誰能通俗的解釋....?
抗辯
字面意義就是抗擊而辯解。 法律意義上的抗辯,則是抗擊對方,提出辯解與說明。
一般有以下三種解釋:拒絕責難,進行爭辯;不接受責難而提出辯護;在法庭上被告對原告的告訴提出的答辯。
比方說,在法庭上,到被告答辯的時候,其就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件事實,依據自己的證據進行反駁和辯護,即為抗辯。
抗辯權
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比方說,主張合同未成立,因而對方不享有合同債權的抗辯;主張自己未侵權,因而對方不享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抗辯。
拓展資料:
1、民法上的抗辯權很多,諸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消滅抗辯權等等。
2、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參考資料:抗辯_百度百科抗辯權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