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沒到期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
租賃房屋合同沒到期可以解除嗎
一、租房合同沒到期能否解除合同
1、租房合同沒到期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按照租房合同上的約定進行賠償。
2、承租人與出租人協商一致提前中止租房合同的,或者租賃物危害健康迫使提前中止租房合同的,承租人不需要支付賠償。
二、租房合同沒到期提前解約房租和押金會退嗎
1、如果租賃合同沒有明確押金的性質或規則,則押金作為租賃預付款處理,無論如何都要返還的。
2、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這個定是宀蓋頭的定,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房東應于租賃關系消除且租客遷空、點清并付清所有應付費用后的當天將租房押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九條規定,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租賃商鋪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
法律主觀:
如果合同沒到期,房東想要 解除合同 ,要按照合同約定給租戶補償損失;如果租戶單方面違約,想要解除合同,房東收取的 違約金 不能退還, 保證金 和押金不退,一般房租能不能退,需要跟房東協商,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約。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 債務 ;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合同未到期如何解除
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不想租了可以協商解除,可以法定解除。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時,即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般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普通是指當事人簽署合同時不能預見、不可防止、不能克制的事情,普通指地震、臺風等,在合同的實行過程當中發作此類事情,招致房屋滅失。
2、在實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白表示或者以本人的行為表示不實行主要義務。比方賣方不想賣房,并明白告知買方房子不賣了,則買方就能夠提出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實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實行。法律快車提醒,比方賣方不辦理過戶手續,超越半年或者一年仍未辦理過戶手續,招致買方不能獲得房屋一切權證書的。
4、當事人一方遲延實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目的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房協議合同未到期想解除合同怎么辦
法律主觀:
租賃合同未到期能否提前解除取決于情況。 1、出租人未交付租賃物,經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承租人無法達到租賃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出租人交付的租賃物有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未按約定方法或者租賃物性質使用,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出租人與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租賃房屋合同不到期能否解除
法律分析:租賃房屋合同不到期可以解除。一方可以與另一方協商一致進行解除,或者在合同中約定、法定的解除條件發生后,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達退房通知,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