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為什么)
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承擔的責任要視情況而定:
1、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2、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可要求撤銷或請求確認保證合同無效,不承擔民事責任;
4、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保證人可要求撤銷或請求確認保證合同無效,不承擔民事責任;
5、主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保證人和債務人對主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在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的條件如下:
1、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2、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
4、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
綜上所述,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設定的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形式不發生擔保效力,擔保人還可能承擔擔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責任。擔保合同無效時,只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無效擔保合同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責任范圍的確定取決于債權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擔保人和債權人對無效合同的過錯程度等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擔保合同無效后,擔保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主觀:
擔保合同從屬于主合同,如果 主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也無效。但是擔保合同中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那么擔保合同是有效的。是根據合同自治原則,約定優于法定。 如果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里分以下兩種情況承擔責任: 1、主合同有效而 擔保合同無效 的,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 連帶賠償責任 ;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 承擔民事責任 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還承擔責任嗎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的責任不會隨之消失,除非擔保合同另有約定或法律規定免除;若債權人未能就此向擔保人追償,擔保人則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
當主合同被解除時,擔保人的責任并不會自動消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關規定,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的期間以及方式等應當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因此,具體問題需要根據擔保合同的約定來綜合考慮。一般情況下,如果擔保合同并未另有約定,則擔保人仍然需要承擔原始債務的保證責任。而且,在主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有權優先向擔保人追償,如果債權人未能就此向擔保人追償,擔保人則可以向主債務人追償。但是,如果擔保合同約定了如下的條款,則擔保人可被免除責任:1. 主合同解除時,擔保合同自動變成無效。2. 主債務人和債權人終止或者解除主合同時,擔保合同也同時終止。3. 經過雙方協商,主借款人或者擔保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隨時解除擔保合同。
擔保人的責任是否可以通過書面通知而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關規定,擔保人對于擔保債務的保證負有連帶責任。其責任在未經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減免或者免除,因此,即使存在書面通知,也不能簡單地解除擔保人的責任。
擔保合同作為保障借貸雙方利益的重要責任,其具體責任應該根據合同約定來綜合判斷。當主合同被解除時,擔保人仍然需要承擔債務的保證責任,但是具體情況還需根據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定來進行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 主合同已經解除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主債權消滅的,債權人有權向擔保人追償。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款明確了在主合同解除后,債權人仍有權向擔保人追償的情況。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什么責任但是擔保合
法律解析:
主合同解除 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尚未開始履行就解除的,擔保債權沒有發生,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主合同是因債權人的責任而解除的,債務人不 承擔民事責任 ,擔保人也不承擔擔保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喚伍清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 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當橘攜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和前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 違約責任 ,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 擔保合同 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有過錯
法律主觀: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睹穹ǖ洹返谌侔耸藯l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
【案情】2012年5月25,被告蔡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秦某借款30萬元,雙方在《借條》里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同時約定擔保人為萬某,以原告秦某為甲方、被告蔡某乙方、被告萬某為丙方,三方簽訂《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該抵押合同約定被告蔡某向原告秦某借款人民幣30萬元,并定于合同簽訂之日交付借款,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25日至2013年5月25日止,三方同時約定如被告蔡某不能按時還款,被告萬某自愿將九江市XX路一處房產作價30萬元抵債給原告秦某?!斗康禺a抵押借款合同》簽訂后,因擔保人萬某的房產已經另作抵押,所以該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擔保合同無效。因被告蔡某逾期不歸還借款,原告起訴至本院要求借款人蔡及擔保人萬某連帶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并支付相應違約金?!痉制纭拷裹c問題:擔保人萬某在擔保合同無效后應當承擔什么責任?一點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之規定,在本案的擔保合同無效后,作為擔保人的萬某應當承擔不超過債務人蔡某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二分之一。另一種觀點認為,由于擔保人萬某提供的是抵押物擔保,在擔保合同無效后,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萬權應當在抵押價值范圍內承擔不超過債務人蔡某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二分之一?!驹u析】筆者傾向于第二種意見,擔保人萬權應當在抵押價值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理由如下:首先,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擔保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同時,根據《擔保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從上述規定可以得出,抵押擔保是以抵押物的價值為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抵押權人在實現抵押權時也只能夠在抵押物的范圍內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其次,《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擔保合同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和債權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具體而言,有二種情形:一是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是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所以,擔保人承擔責任的大小與主合同是否有效及債權人對擔保合同無效是否有過錯存在直接的關系。再次,本案中,被告蔡某向原告秦某借款30萬,雙方簽訂有借條及擔保合同,而且抵押物現實存在(只是未辦理抵押登記),雙方借貸關系應當真實、合法,作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有效。庭審時查明,是因為擔保人的抵押物已另抵押,所以抵押權人和擔保人未去辦理抵押登記,雙方均存在過錯。根據“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之規定,似乎本案的擔保人萬某權應當承擔不超過債務人蔡某不能清償部分債務的二分之一,但是這樣就任意擴大了擔保人萬某承擔責任的范圍。因為根據這一規定,擔保人就是以其所有個人財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債務承擔責任,顯然違反了抵押擔保人是以抵押物的價值承擔責任的擔保法基本原則。所以,本案擔保人萬某在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沒有積極要求擔保人前去辦理抵押登記,存在一定過錯的情況下,應當在其抵押物價值范圍內承擔債務人蔡某不能清償債務的二分之一。只有這樣才能符合立法精神和兼顧保護擔保人、債權人合法權益的目的。作者:王學泰作者單位:九江市廬山區人民法院
擔保人對主合同申請確認效力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擔保合同無效。,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1)債權人無過錯的,由債務人和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2。,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1)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2)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3。,(二)主合同解除:擔保合同仍然有效。,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除非擔保合同另有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保證范圍】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第六百九十三條【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第六百九十四條【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第六百九十五條【主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一)民事責任,1、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擔保人存在過錯,那么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還是由擔保人獨自承擔。,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二)民事連帶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是連帶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時候,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就是這樣的民事連帶責任。,(三)擔保(保證)責任,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擔保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擔保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就是這樣的一種擔保責任。,(四)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案情】2012年5月25,被告蔡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秦某借款30萬元,雙方在《借條》里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同時約定擔保人為萬某,以原告秦某為甲方、被告蔡某乙方、被告萬某為丙方,三方簽訂《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該抵押合同約定被告蔡某向原告秦某借款人民幣30萬元,并定于合同簽訂之日交付借款,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25日至2013年5月25日止,三方同時約定如被告蔡某不能按時還款,被告萬某自愿將九江市XX路一處房產作價30萬元抵債給原告秦某?!斗康禺a抵押借款合同》簽訂后,因擔保人萬某的房產已經另作抵押,所以該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擔保合同無效。因被告蔡某逾期不歸還借款,原告起訴至本院要求借款人蔡及擔保人萬某連帶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并支付相應違約金?!痉制纭拷裹c問題:擔保人萬某在擔保合同無效后應當承擔什么責任?一點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之規定,在本案的擔保合同無效后,作為擔保人的萬某應當承擔不超過債務人蔡某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二分之一。另一種觀點認為,由于擔保人萬某提供的是抵押物擔保,在擔保合同無效后,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萬權應當在抵押價值范圍內承擔不超過債務人蔡某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二分之一?!驹u析】筆者傾向于第二種意見,擔保人萬權應當在抵押價值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理由如下:首先,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擔保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同時,根據《擔保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從上述規定可以得出,抵押擔保是以抵押物的價值為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抵押權人在實現抵押權時也只能夠在抵押物的范圍內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其次,《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擔保合同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和債權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具體而言,有二種情形:一是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是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所以,擔保人承擔責任的大小與主合同是否有效及債權人對擔保合同無效是否有過錯存在直接的關系。再次,本案中,被告蔡某向原告秦某借款30萬,雙方簽訂有借條及擔保合同,而且抵押物現實存在(只是未辦理抵押登記),雙方借貸關系應當真實、合法,作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有效。庭審時查明,是因為擔保人的抵押物已另抵押,所以抵押權人和擔保人未去辦理抵押登記,雙方均存在過錯。根據“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之規定,似乎本案的擔保人萬某權應當承擔不超過債務人蔡某不能清償部分債務的二分之一,但是這樣就任意擴大了擔保人萬某承擔責任的范圍。因為根據這一規定,擔保人就是以其所有個人財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債務承擔責任,顯然違反了抵押擔保人是以抵押物的價值承擔責任的擔保法基本原則。所以,本案擔保人萬某在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沒有積極要求擔保人前去辦理抵押登記,存在一定過錯的情況下,應當在其抵押物價值范圍內承擔債務人蔡某不能清償債務的二分之一。只有這樣才能符合立法精神和兼顧保護擔保人、債權人合法權益的目的。作者:王學泰作者單位:九江市廬山區人民法院
破產清算后擔保人繼續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企業宣布破產清算后以下情況擔保人繼續承擔責任:1、被擔保人被宣告破產的,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受償后,對受償不足的部分,擔保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2、人民法院已審理終結的設有擔保的合同糾紛案件,在執行終結前被擔保人被宣告破產的,債權人可以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數額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債務已部分償還的,以未償還的部分作為債權申報。對經破產程序未受清償的部分,擔保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3、擔保人代被擔保人償還債務后,尚未從被擔保人處獲償被擔保人即宣告破產的,擔保人可以其代為清償的數額作為破產債權申報。4、被擔保人被宣告破產,債權人不申報債權的,在確認擔保人的責任時,應當扣除債權人可以在破產程序中得到清償的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
合同無效后的法律責任與合同被解除后的法律責任不同。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合同部分,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部分可以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的性質采取恢復原狀等補救措施,并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因此,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當事人承擔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應當以債務人承擔的責任為前提,并以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為限。主合同尚未開始履行就解除的,擔保債權沒有發生,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主合同是因債權人的責任而解除的,債務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也不承擔擔保責任。主合同解除了,擔保合同還有效的原因在于,擔保合同是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擔保而附設的獨立存在的合同,如主合同尚未完全結清,尚有未履行的義務(包括合同解除后應當履行的義務),擔保合同仍有存在的必要,所以,擔保合同并不因主合同的解除而當然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