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7月1號電動車新規定
2024.01.03 16: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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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東莞7月1號電動車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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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7月1號電動車新規定
東莞電動車新規定:
1、按照道交法,非機動車應當在交通部門登記后,才可以上道路行駛,即需要辦理上牌業務。
2、電動車上路行駛,需要符合新國標標準。時速不得超過25km,蓄電池電壓不能超過48v,必須帶有腳踏騎行功能,電機功率不能大于400W。
3、電動車上路需要靠右行駛,并且要帶安全頭盔,后座不能載12周歲以上的人員,只能在一人。違反規定的需罰款5-50元,具體看地方規定。
4、雖然設計時速是25km,但是實際上路行駛時速只能是十五公里每小時。沒有劃分車道的,非機動車需在道路兩側行駛,不能隨意橫行穿梭馬路。
5、不能是上高架橋、高速公路,轉彎需讓主道直行的車輛和行人先行。如果在非機動車道或右側車道受阻,可以減速借道行駛,駛過之后需要迅速回到右側非機動車道。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